20093月,田園房地產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朱某負責興建某農貿商城工程的一切業務及對外所簽合同。在某農貿商城開發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朱某虛構工人在工地受傷需要賠償的事實,騙得受托單位款額3萬余元。

 

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構成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朱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朱某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被告人利用虛構的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受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自愿將財產處分給被告人,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朱某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利用自身職務上的便利,將原本屬于公司的財務占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占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且犯罪行為方式都可能包含盜竊、詐騙等行為方式。但職務侵占罪與詐騙罪還是存在許多區別的,例如:在主體上,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主要利用職務上形成的便利,詐騙罪主要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在侵犯對象上,職務侵占的財物必須是本單位的合法財物,詐騙罪侵犯的財物既可以是本單位的財物也可以是本單位以外的財物等。就本案而言,要區分朱某的行為是職務侵占罪還是詐騙罪,關鍵看朱某成功騙取財物的行為主要利用的是自身職務上的便利還是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獲得成功。

 

朱某能夠成功騙取財物是基于田園房地產有限公司對其的信賴,該信賴來源于朱某的職務而非朱某虛構的事實。詐騙罪騙取財物的方法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產生錯誤認識,信以為真,“自愿”交出財物,該“自愿”主要來源于被告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而使受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職務侵占罪中的“自愿”來源于受害人基于職務而對被告人產生的錯誤信賴。本案中,如果朱某不是受害公司委托的工地負責人,朱某虛構工人在工地受傷需要賠償是很難從受害公司獲得該筆財產。

 

朱某能夠成功騙取財物利用了其負責興建某農貿商城工程的一切業務這一職務上的便利。本案中,朱某騙雖有虛構事實的行為,但是最終能將賠償款占為己有,關鍵還是利用了其負責興建某農貿商城工程的一切業務這一職務,該職務就包括對工地上的人員因公受傷而對其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