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榮

 

20091211晚,被告人顧榮與黃某、張某等人在海門市某音樂會所包廂內唱歌、喝酒。因陪酒的女服務員中途離開,老板去叫也沒有叫回,其朋友都離開了,被告人顧榮感到沒面子,遂用酒杯、酒瓶、煙灰缸等物任意砸毀該包廂內的液晶電視機、點歌觸摸屏及背景銀鏡等物。經鑒定,受損物品價值為人民幣8834元。案發后,被告人顧榮經他人與被害人倪某協調達成賠償協議,已賠償了經濟損失人民幣17000元。另查明,200759,被告人顧榮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0833因毆打他人,被啟東市人民法院裁定收監執行,2009716刑滿釋放。

 

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榮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顧榮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顧榮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顧榮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顧榮在公共場合任意損毀他人財物,而且具有發泄不良情緒、耍威風的流氓動機,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顧榮雖然有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是他是在包廂內實施該行為的,不會影響到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本案涉及到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問題。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由于尋釁滋事罪中包含著“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方式,因此兩罪之間在表現形式上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尤其是在尋釁滋事行為中產生毀損公私財物的結果的情況下如何定性,不無疑問。

 

從兩罪侵犯的法益(犯罪客體)上來區分。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兩罪區分的關鍵是兩罪各自侵害的法益,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案》中規定有暴動、暴力騷動、滋事等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中的滋事罪與中國大陸的尋釁滋事罪類似,但沒有它包容的范圍廣。該《法案》第三條第1款規定:一個人對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武力達到能引起一個具備正常堅定性的人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程度,這個人就構成滋事罪。在美國,滋事罪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互相斗毆而引起公眾驚嚇、害怕的行為。但是該罪的暴力不包括針對他人財產的情形,只包括針對他人人身的暴力。在英美法中,滋事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旁觀者,對于暴力所指向的對象,則由其他刑法規范予以保護。

 

同理,我們認為,我國的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秩序,無論是在公共場所還是在私人場所,只要暴力(對人或對物)達到足以使一個正常堅定性的旁觀者擔心自己的安全時,是認定本罪的一個顯著標志。行為達到使一個正常堅定性的人擔心自己的安全的程度,是以假想的在案發現場看到或聽到事件的無辜者的感受為標準的。

 

可以認為,尋釁滋事罪保護的是社會公眾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感。至于暴力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則由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來保護。

 

有人把是否具有流氓動機作為區分兩罪的關鍵,但是即使被告人沒有流氓動機,如果任意毀損財物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也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顧榮所實施的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是在包廂內,而且包廂門是關著的,其對物暴力行為不可能引起或達到使一個正常堅定性的人擔心自己的安全的程度,也沒有影響公共秩序。因此,對被告人顧榮只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在實踐中,兩罪還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區分:

 

1、主觀方面的區別。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非法毀損他人財物,使他人財物的價值貶損。而尋釁滋事罪主觀上不是追求他人財物價值貶損的目的,而通常是蔑視法律、道德、耍威風、逞強斗狠、欺負弱小取樂。

 

2、從行為產生的原因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尋釁滋事則剛好相反,往往事出無因。并且這里的應該是客觀實際存在的。在實踐中很多尋釁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在說自己的壞話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純粹看不慣別人,行為人往往不分青紅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隨意編造理由,借題發揮,挑起事端。而這些所謂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為人傷害的真正原因。

 

3、從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上看,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