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在大調解中的作用
作者:吳克成 發布時間:2010-06-21 瀏覽次數:832
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是我國新時期針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親民、愛民、便民、利民的具體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為此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要求各級審判機關積極參與,努力實踐。調解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必經的法定程序,是目前建立大調解格局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在大調解中積極解決群眾疾苦,消除矛盾隱患,協調處理了大量民事糾紛,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利用審判職能,及時審理民事案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該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這些法律原則的確立,為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現階段,大量的矛盾糾紛集中在基層農村,給社會造成了許多不安定因素,也是赴省進京上訪的主要源頭,縣、鄉(鎮)黨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等機關都非常重視。許多家庭矛盾、相鄰糾紛,并非都能夠通過民間調解息事寧人,必須通過訴訟渠道定紛止爭。而基層人民法院地處城鄉腹地,與廣大群眾緊密聯系,建立了良好的魚水關系,可以深入群眾、接觸群眾、了解群眾,根據以上法定原則,著力推進調解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精神,充分運用審判手段,靈活掌握審判技巧,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分清是非責任,在庭前、庭中、庭后及時抓住時機,鈍化矛盾,適時調解,快速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努力提高訴訟效率,切實維護司法公信。
二、指導建立民調組織,積極引導開展工作。
由于農村經濟結構變化,富余勞動力的大量外流,導致農村基層干部難以選用,基層組織比較松懈,特別是民調組織更是鳳毛麟角。過去擔任調處農村糾紛重要任務的司法所,已行同虛設;法律服務所又多為自收自支單位,往往受經濟效益等因素制約,不愿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在調處雞毛蒜皮的小事之中。公安派出所過去也是民調工作的主力,他們的介入和參與,常常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但隨著公安職能的轉變,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的嚴格要求,不構成犯罪及不能進行刑事追究的矛盾糾紛,派出所似乎愛莫能助。再到村委會一級,則更加薄弱,至多在村委會中明確一人為治安調解主任,甚至可能是其它職務的成員兼任。由于工資待遇等問題無法落實,村干部經常人浮于事,不可能深入解決老百姓的切身問題。
針對以上情況,人民法院的民、法庭應在轄區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支持下,積極幫助縣、鄉(鎮)、村成立組織,確定成員,形成網絡。以縣、鄉(鎮)大調解中心為龍頭,邀請公安、民政、婦聯、學校等單位加盟,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制訂工作規范,在轄區范圍內,協調處理比較疑難復雜的民間糾紛。在村委會,幫助他們以村組干部為核心,以黨員、青年、退伍軍入、致富帶頭人等為骨干力量,群策群力,村組聯防,把大量的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要指導他們鄉(鎮)村互動,增強合力,扎實有效地開展調處工作。
三、努力配合調處糾紛,有力形成優勢互補。
人民法院作為基層的審判機關,一定要主動置身于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之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配合調處工作,與民調組織形成互補,盡力做到良性循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要求,認真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只要其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盡量予以認定和支持;對于明顯違法或強迫調解的,則依法糾正并予警示,向調解中心及民調人員發出司法建議,力爭做好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在幫助基層單位建立組織的同時,經常邀請轄區民調人員聽取法律講座,結合庭審觀摩、案例分析等生動有效地進行法律知識輔導,悉心指導他們如何開展調解工作,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力爭做到定期活動、按時回訪。利用交通便捷,地利人和的特殊優勢,經常深入鄉村組戶、湖區灘頭,主動指導民調人員調處糾紛,到群眾中去,察民情、聽民聲、解民憂。在個別類型案件多發地帶,如贍養糾紛、離婚訴訟等,有針對性地組織巡回法庭,深入到村組社區,就地開庭,公開審理,廣泛邀請群眾進行旁聽,大力宣傳法律,普及法律常識,讓群眾切身感受法制的威嚴和崇高。在日常審理案件中,可以聘請司法聯絡員、審判監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處理,聽取他們的意見;經常性地進行個別交流,單獨練兵,提高他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可以邀請與廣大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他們的親和力和影響力,幫助協調訴訟案件,做好思想疏導工作,解決一些當事人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解除當事人的后顧之憂,巧妙解開特殊當事人心中的“死結",防止意外事件發生,有效地促進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洪澤縣法院為進一步落實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工會、婦聯、交警、人民調解組織等社會團體和部門綜合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作用,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與洪澤縣總工會、婦聯、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做好訴調對接工作的若干意見》,切實加強、規范了民事審判與大調解機制的互動和銜接,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全力打造調解格局,著力提升社會效果。
在全社會廣泛動員,各級組織全面重視,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良好態勢下,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更應竭盡全力,精心打造,自覺投身到轟轟烈烈的大調解格局中去。這就要求民事審判的每一個審判人員,努力提高認識,消除思想障礙,把調解民事糾紛放到“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來看待;鉆研審判業務,增強調解技能,講究工作方法;用心化解矛盾,用情為民分憂,使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憂心而來,滿意而歸。同時,要注意大力宣傳法制,注重社會效果。在非訴糾紛調處時,要通過座談、走訪,指導民調組織集中處理一些典型的人和事,達科教育大多數的目的,有效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針對日趨滋長的群體性上訪,努力開展正面引導,經常性進行相關法制宣傳,加強群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消除少數人的對立情緒,真情架起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連心橋”,為減少群眾上訪作出積極有益的探索。在審理訴訟案件中,要通過開好一庭、調解一案、教育一片,力爭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民事審判在大調解中,妥善協調廣大群眾的矛盾糾紛,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民事爭議,減少了老百姓的的訟累,緩解了群眾纏訴集訪,促進了社會治安的穩定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推進了依法治國進程,發揮了舉足輕重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