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分析農村贍養糾紛“四多”現象的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吳丹 朱海艷 發布時間:2010-06-17 瀏覽次數:728
大豐法院反映,近年來受理的農村贍養糾紛數量居高不下,處理難度加大,較難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對此,大豐法院組織專題調研,分析了當前農村贍養糾紛的“四多”特點及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主要特點
1、局部轄區案件多。從近三年受理的贍養糾紛案件看,自2007 年起,我院受理的農村贍養糾紛以平均每年6.1%的漲幅保持增長勢頭。從案件來源地分析,其中92.7%的案件主要集中發生在我市14個鄉鎮中的五個鄉鎮。
2、“60后”被告多。73.6%的案件有多名被告,從被告的自然情況看,79.6%的當事人是“60后”,86.3%的當事人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88.5%在家務農。
3、纏訴、信訪多。從近三年的案件看,原告撤訴后再次起訴的纏訴比例達13.1%,陷入起訴、調解、撤訴、再起訴、再調解的怪圈,法官反復做工作,但收效甚微,原告動輒寫信、上訪,矛盾難以化解。
4、強制執行手段多。涉案的數名被告以各種借口互相推諉,能自動履行給付贍養費義務的僅占48.7%。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仍有27.9%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執行人員不得不采用查詢、凍結、扣劃等強制執行措施。
(二)原因分析
1、惡劣習俗傳染。由于農村居民以群居為主,部分贍養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較差,法律觀念淡薄,漠視對老人法律上的贍養義務,有的甚至將是否能得到財產利益作為贍養父母的前提條件。互相影響,久而久之,在村落中形成惡劣風氣,導致贍養糾紛呈現地域化趨勢。
2、矛盾久拖未決。婆媳關系、翁婿關系、繼子女關系、分家析產等生活矛盾紛繁復雜,各家積怨頗深,于是出現了久調未果、反復起訴、拒不執行的后果。先予執行
3、代理人惡意調唆。部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處于牟利目的,調唆當事人將子女告上法庭,從中收取代理費用。在法院主持調解時,既不協助承辦法官做當事人工作,也不勸慰其家人息事寧人,甚至阻礙訴訟。
4、封建思想毒害。根深蒂固的封建殘余思想,習俗的約束力遠大于法律的約束力,偏執思想,如出嫁女不養老、不得財產不養老、老人有錯不養老、家族等封建思想的殘余仍占據農村主導思想,違背了我國的現行法律。
(三)對策建議
1、“四結合”解決矛盾。通過法庭調解與人民調解相結合、民風民俗與法律規定相結合、巡回審理與法制教育相結合、法庭審理與跟蹤回訪相結合的。法官盡量用巡回審理的方式,深入農村就地辦案,主動組織和動員社會資源和力量,加強與基層組織的溝通配合,運用情、理、法及時化解當事人的矛盾,以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要做足細致耐心的調解工作。快立、快辦、快結、快執。根據當地農村的實際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經濟負擔能力等情形綜合考慮,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用入情、入理、入心的話語勸導當事人,以親情感化雙方當事人,消除雙方抵觸心理,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
3、加強普法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送戲下鄉、送法下鄉等多種形式,使農民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增強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意識和社會道德感,堅決摒棄一些錯誤的思想觀念和習慣做法,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尊重老人、善待老人、扶助老人的良好氛圍。
4、加大教育與處罰的力度。在審理中發現屢教不改的當事人要重點教育,和村委會聯系,不定期對其進行檢查,一旦發現仍有虐待、侮辱老人或嚴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