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七人均是漁民,沾親帶眷,年齡均在45歲以上,文盲居多, 近年來受環境、生態被破壞以及捕魚專業化的影響,他們的收入也越來愈少,但改行轉換職業又比較困難。怎么才能多捕魚,增加收入呢?他們想到了太湖。

 

然而太湖長達7個月的封湖禁捕期確實讓他們難以接受,于是他們決定在太湖開捕前私下偷偷捕點魚,在太湖魚大量上市前掙一筆。

 

20137月,唐某等人多次駕駛漁船到太湖捕到一千公斤梅齊魚,轉手就賣掉了。8月底的一天晚上,唐某等人及其家屬又集結了6條船,悄悄地駛入太湖,用飛機網捕到幾百公斤梅齊魚,后聯系魚販子曹某,曹某又聯系了幾個買家在碼頭等著收購。幾條船靠岸后正準備稱重交易時,被公安、漁政人員人贓俱獲。

 

案件被移送法院審理,開庭時我看到被告席上站著的一排被告人,個個低著頭、小心翼翼地回答著法庭的提問,“魚不是可隨時捕的嗎?”、“以前偷偷捕魚被抓了,不是交點錢、罰點款就了事,怎么還要判刑?”,我不禁為他們的無知感到無奈和可惜,看來庭審不只是核實證據、查明事實那么簡單,更多的是要他們知道他們的行為對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危害后果,從內心深處來感受刑罰的意義。

 

在庭審調查、辯論結束后,我對釋法講理方面增加了份量。庭審結束后,唐某等人主動找到我說:“劉法官,謝謝你對我們的教育,違法捕魚的事情我們以后一定不會再做了”。事實清楚,被告人又認罪服法,案件辦到此,應該說比較成功了,但我還是覺得缺了些什么。深入思考之后,我又提出建議讓他們出資購買魚苗到太湖投放,唐某等人一致表示同意。

 

2014311下午,天空有點陰沉,風還有點大,太湖湖面一片灰茫,浪頭拍打著堤岸發出一陣陣響聲,我來到碼頭邊,看著唐某等人抬著魚桶將購買的2000余尾鰱魚苗一桶桶倒到船艙后,我和他們一起坐上了漁船。隨著突突的馬達聲響起,小漁船迎著風浪駛離了碼頭向太湖駛去。

 

約十分鐘后,唐某等人開始用網兜將鰱魚苗撒入太湖。看著歡騰的魚兒活蹦亂跳地游向湖里眨眼間就不見了,唐某擦了擦額頭的汗水,對我說:鰱魚專吃湖里的水藻,到九十月份,這些魚苗就能長到34斤重了。從他們如釋重負的樣子,我看到了他們思想、行動的轉變以及每個人心中那份對大自然存有的敬畏之心。

 

這起案件的審判,讓我深深地體會到環境刑事違法的預防和控制的重要性要遠遠大于單純的事后懲治。怎樣才能讓這些曾經的環境破壞者轉變成生態保護者,同時又能吸引大家對環保司法的關注,我想刑事司法的路還很長,需要我們更多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