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呂某犯污染環境罪……”,415,江蘇省海安法院對南通市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制度實施后的首起環境保護刑事案件落錘宣判,被告人呂某等四人因傾倒有毒、有害固體廢物,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

 

2013 年底,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實施意見》,確立了全市資源環境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海安法院在內的三家基層法院行政庭設立的環保合議庭或專門的環保審判庭統一審理,同時明確了集中管轄的基本原則、案件范圍等。

 

海安法院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多種途徑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抽調行政、刑事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員組成環保合議庭,建立行政審判庭與刑事、民事審判庭溝通對接機制;改革陪審方式,依托人民陪審員,另設聽審成員,讓社會公眾參與案件庭審活動,并將意見寫入判決書;案件審理全程公開,通過庭審直播、文書上網等方式,爭取社會理解和支持,推動生態文明司法保護工作深入開展。

 

據悉,意見實施以來,海安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類訴訟案件4件,非訴審查執行案件7件,已審結9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