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王某是否應當償還該筆債務?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4-04-16 瀏覽次數:1070
王某與宋某于1990年10月按照當地農村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于1991年2月補辦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兩女,現均已成年。雙方婚前無個人財產,婚后亦無共同債權。自2009年5月王某與宋某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分居生活至今。期間,2010年6月,宋某向李某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宋某未償還,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宋某償還借款,王某辯稱其與宋某多年不知道借款用途,不同意償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王某是否應承擔償還該筆債務,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王某和宋某共同償還。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債務雖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不能證實該債務用于王某與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開支,為宋某個人債務,應由宋某自行負責償還。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理由如下: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同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分為:1.法定的共同之債。在實際生活中,因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應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1)夫妻互相扶養所生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分居期間,雖然終止了夫妻間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義務?但是夫妻婚姻關系依然存在。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間,如果一方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又有扶養能力的,應對生活困難方負扶養義務。有困難一方因此而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負清償責任。但需要扶養方應負舉證責任。(2)父或母撫養子女所生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并且,父母子女關系既不能因父母離異而終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改變。因此,在分居期間撫養子女的一方因子女的撫養?如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等 所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3)夫妻分居期間因其他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來負擔。2.約定的共同之債。分居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可以約定分居期間的債務歸屬,由雙方共同分擔或部分由雙方共同負擔。
本案中的債務發生在王某與宋某分居期間,此債務不屬于夫妻互相扶養所生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兩個子女均已成年因此也不屬于撫養子女所生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宋某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該債務是因為其他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更不屬于雙方約定的共同之債,故應該認定該債務為宋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宋某自行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