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程序適用的調研
作者:熊鷹 發布時間:2014-04-15 瀏覽次數:1949
現實告訴我們,不論訴訟制度制定的如何完備,總會有一些案件的判決結果不為當時人所接受,或者確實存在少數案件判決有誤等,這就需要在正常訴訟程序之外建立特殊的民事再審審查程序和制度,這也就決定了我國民事再審程序的目的是糾錯、維權和監督。民事再審審查程序歷來是民事訴訟法立法和修法中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2013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對這一問題也作出了相應的修改,如何在今后的審判工作中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新規定,是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本文即是在《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再審審查程序修改的基礎之上,探討新舊民事訴訟法交替過程中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程序適用將面臨的問題,并提出具體建議。
一、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運行的狀況
舊《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審查法院上提一級,明確法定事由,規定審查程序和審查期限,明確以裁定方式結案,形成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審查和審理的三階段模式,申請再審制度的訴訟程序化設計,使大量糾紛納入訴訟程序內解決,基本解決了申請再審難的問題。但經過幾年的司法實踐,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申請再審案件大量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面臨巨大的審判壓力,基層法院申請再審案件較少;對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13 項再審事由和第二款規定的再審事由有時把握不準,裁定再審標準不同,導致各地裁定再審率差異過大;審查方式不夠規范;當事人在審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不明確;三個月的審查期限往往不夠;指令再審過多等等。[1][1]
因此,相對于上兩級法院來說,基層法院民事再審的案件是比較少的,這可以從我院近四年來所受理的民事再審案件看出:2010年我院民事再審案件只有1件,2011年民事再審案件2件,2012年民事再審案件3件,2013年以來民事再審案件3件,這些民事再審案件的類型多集中為民間借貸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大部分基層法院在原來法律規定下,對于民事再審案件審查和審理,規定由審判監督庭一個部門負責,民事再審審查的方式也主要是書面審查。新民訴法實施后,基層法院申請民事再審的案件尚未出現大量增加的現象,但是,新民訴法再審審查程序的規定給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必然帶來新的變化。
二、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存在的問題
新民訴法實施前,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相對于上級法院來說,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 訴訪不分的現象普遍存在
以我院為例,設立信訪室專門負責信訪工作,但是信訪工作人員的實際工作除了化解涉訴信訪之外還包括再審審查。一是無論是否超過申請再審審查期限,由于各種因素都對其進行審查,甚至有些案件反復審查?;鶎臃ㄔ捍蠖嗵幚砟J綖橄葘彶榭词欠裼性賹徔赡?,如需再審裁定再審立案,不需再審則不立案,有些基層法院甚至干脆申請再審案件不立案。[2][2]二是仍然沿襲以往的做法,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不是集中于再審事由上,而是主要做矛盾化解工作,以信訪工作取代事由審查。
(二) 審查與審理不分普遍存在
受舊民訴法申請再審管轄”上提一級”的影響,2008年以來,基層法院設置審判監督庭(與審管辦合署辦公),但民事再審審查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少數基層法院承擔民事案件審理任務。但是對于很多基層法院來說,訴訪不分,信訪立案部門承擔”立案受理”和”事由審查”工作,如需立案裁定再審,則由審判監督庭接手負責。民事再審審查與審理實際上不進行細分,籠統管理,審查方式、方法也沿襲傳統做法,普遍只進行書面審查。
(三) 濫用申請再審權現象時有發生
當事人不上訴申請再審以及依據未在上訴中主張的事由申請再審的情況較為常見,濫用申請再審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中級法院受理的案件為一審未上訴生效案件的占有一定比例,而在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申請再審案件中,當事人提出未在上訴時主張的理由較為常見。對于基層法院而言,中級法院在受理之后指令基層法院再審類似案件時,則有可能造成基層法院不必要的信訪糾紛。有的當事人則只是利用申請再審拖延訴訟,逃避執行。
三、民事再審審查程序訴訟法新規定的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在堅持”申請再審上提一級”原則基礎上,增加規定了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進一步完善了申請再審管轄制度,同時也賦予了基層法院受理申請再審的權力,這是新民訴法涉及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需要改進的主要方面。
對于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應當具體明確理解。為充分保障當事人選擇權,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范圍可以理解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為3人以上的案件,以及原審人民法院受理的3件以上的勞動爭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一方當事人相同且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串案”。[3][3]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范圍可以理解為三種情況,一審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再審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為公民。
另外,根據立法機關的解釋,把握這一新規定需要注意:”第一,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一般原則,只要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就是選擇了上一級人民法院;第二,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是例外規定,只能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為當事人的選擇之一,其他案件還是要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三,允許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和原審人民法院之中選擇其一申請再審,并不意味著可以多頭申請、重復申請?!盵4][4]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在正確適用這一新規定時,需要在”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的基本原則下,著重探索法定兩類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管轄規則,具體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如何避免發生基層原審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受理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當事人同時向基層原審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如何處理;如何貫徹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將糾紛解決在當地的精神,合理引導當事人向基層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等。
四、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改進的建議
基于新舊民訴法交替之際,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審查程序原本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新民訴法實施后所面臨的一些新的問題,筆者擬提出以下一些建議,希冀能對基層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改進有所幫助。
(一) 切實轉變民事再審審查理念
認真學習、切實貫徹新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立法修改精神,將審查工作的指導思想從”有錯必糾”切實轉移到”依法糾錯”上來:處理好依法司法與案結事了的關系,在堅持嚴格依法審查的基礎上實現案結事了;將審查工作的重心從生效裁判實體糾紛的處理轉移到對申請再審事由的甄別和判斷上來。處理好依法司法與化解矛盾的關系,將工作重心從涉訴信訪矛盾糾紛化解轉移到對生效裁判的有效監督指導上來,真正實現”依法糾錯、終局解紛”[5][5]理念。
(二) 切實落實”訴訪分離”工作要求
正確認識民事再審審查的程序地位,進一步理順機構職能,按照審判專業化的思路理順機構職能,實現職能統一、業務對口。在工作分工上,明確”訴”與”訪”各自處理的職能部分,基層法院負責民事再審審查的部門對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申請再審受理條件的,可以直接駁回。對于確屬于”訪”范疇的案件,由法院信訪部門直接按信訪程序處理。加強再審審查部門與信訪部門的溝通、配合,對已經審查部門審查的案件,引導當事兒人像檢察機關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 切實規范民事再審審查方式
改變以前籠統采用書面審查的民事再審審查方式,建立以”全面調卷”為基礎,以書面審查為主導、以詢問審查為補充的審查模式。根據審查案件的來源,有針對性地加以細化:對一方當事人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向原審基層法院申請再審的,堅持”每案必談”,及時沒有詢問必要,也力爭做一次釋明息訴工作;對檢察建議的審查,一律進行書面審查,直接回復檢察機關。[6][6]加強審查詢問機制及相關問題的研究,切實做平等保護申請再審人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四) 切實暢通”兩類案件”再審渠道
對于基層法院來說,法律規定的兩類案件若原審法院在基層法院,那么法定兩類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基層法院申請再審。這時,我們可以借鑒上訴案件的移送方法,建立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區分不同情況,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報送案件的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新機制。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大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里糾紛等案件,一般爭議標的額不大,法律關系簡單,這些案件原審法院一般都是基層法院。立法目的在于方便當事人申請再審,因此,法定兩類案件當事人向原審基層法院申請再審時,其受理審查工作機制如下:
1.法定兩類案件當事人向原審基層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原審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再審申請之后,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上述規范的審查方式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不正后,及時受理審查。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的時間為申請再審時間。
2.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基層人民法院要做好釋明和案件報送工作。若法定兩類案件的當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明確選擇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基層人民法院應做好以下三項工作。一是開展判后釋明。圍繞申請再審理由做好釋名和解工作,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原審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二是對案件進行二次分流。經釋明,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將申請再審材料退回當事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申請出具再審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同意向原審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備的,應及時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及時將案件報送上一級法院。三是上報案件材料。當事人堅持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基層人民法院應及時調齊案件卷宗,寫明釋明情況,隨同當事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一并報送中級人民法院。
參考文獻:
[1] 林文學、劉小飛,《完善民事再審審查制度的思考》,載《人民法院報》2011年4月13日第005版。
[2] 江蘇省法院課題組,《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載《審判研究》2013年第6期。
[3] 鄭學林,《人民法院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再審審查程序的若干問題》,載《法律適用》2013年第4期。
[4] 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74-475頁。
[5] ”依法糾錯、終局解紛”,是指通過再審程序依法準確糾正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公正徹底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
[6] 江蘇省法院課題組,《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機制的調研報告》,載《審判研究》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