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先予執行巧運用 協助企業渡難關
作者:吳業男 發布時間:2014-04-11 瀏覽次數:701
位于丹陽市后巷鎮的江蘇某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精密合金材料研發和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其產品廣泛應用于航空、航天、國防軍工、精密電子等領域,也是“蘋果”等大品牌的供應商。2014年3月,丹陽法院受理了該公司訴被告上海某軸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要求被告先予執行背襯軸承130余只,并賠償違約金及各項損失僅60萬元。
案件受理后,因案件涉及先予執行請求,丹陽法院民二庭立即安排人員對案件進行審查,并及時聯系原告方了解情況。原來,該公司從被告上海某公司購買的是一批日本原裝進口背襯軸承,以用于大型精密設備的維修更換。按照公司的生產安排,該批軸承應當在2013年10月底到位,并更換完畢。但是時至今日,被告在具備交付條件的情況下,仍然拒絕交貨,致使原告大批精密設備“帶病”運轉。如果該批軸承不能及時到貨,公司將有停產的危險,屆時該公司將面臨客戶追責和巨額索賠。原告表示愿意提供全額擔保,并請求法院迅速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了解情況后,民二庭法官一面指導該公司與被告方繼續進行協商,了結被告的要求;一面聯系本院執行力量,為隨時奔赴上海尋求配合。此時,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雙方系長期合作關系,原告方多次通過被告進口國外緊密儀器,并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存放于被告處。如果簡單的先予執行該批軸承,可能計劃雙方之間的矛盾,導致雙方的關系惡化,長期的合作關系也將不復存在。
經過周密細致的考慮,承辦人決定先與被告方進行聯系,通過法院的途徑將原告的訴求向被告進行傳達,并表示可以代為轉達被告的要求。面對承辦法官耐心誠懇的解釋,自知理虧的被告公司,此時也收起了強硬的態度,表示愿意與原告協商解決糾紛,并將原告訂購的產品及時交付給原告。
丹陽法院法官結合案件實際,巧妙運用先予執行裁定的威懾力,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最短的時間,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業合法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