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信任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為的程度,司法

 

公信力越強,人們對司法的信任程度就越高。對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則是公眾通過可以信賴的司法程序,對人民法院的權威性產生的信服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標志,是促使案件當事人服判息訴的基本保障。當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人們對法官的信賴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執行,無論法院自身還是外部環境,都存在著一些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關鍵詞] 基層法院  司法  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通過可以信賴的司法程序,對司法人員的裁判案例產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眾心目中建立起來的誠實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響力。近年來,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問題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在專家學者看來,由于司法體制上的弊端,加上極少數法官的裁判不公、極大地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得部分群眾對司法不信任。

 

一、當前影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

 

現階段,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公眾對法官的信賴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裁判得不到執行,無論法院自身還是外部環境,都存在著一些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法官個人素質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當前,法官的整體素質與社會對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差距。極少數法官還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金錢案的現象。而少數錯案的產生,并不是法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到位、運用不熟悉,有時,恰恰是他們運用自己專業知識的豐富,利用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任以及對司法程序的陌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以上因法官自身素質因素的影響,特別是這種知法而不公正的判決,極大地破壞了司法公信力,也從根本上動搖了受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正如英國哲學家培根說的那樣,"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我們從實際社會生活來看,公眾對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過若干次普法教育,也不是通過一系列法律文本的閱讀建立起來的,而是通過發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圍的一個個鮮活的案例逐漸得以明晰的。但法院的公正一旦遭遇當事人和公眾的質疑,其作出的裁判也就很難獲得信任。

 

(二)受眾心態的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司法公信力是公眾對公正司法的客觀評價,公信力與公正互為表里,不可或缺。事實上,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不少制約因素又來自于司法之外。從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來看,法官接手一件案子后,常有"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托人"的現象發生。這種情況多了,難免給有關機關、領導以及知情群眾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印象。加之司法宣傳還不夠到位、群眾監督司法的渠道還不暢通,這樣一來,一部分當事人對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為普遍的社會心態,這也是影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司法體制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雖然近年來最高法院一直從法院內部入手,努力實現公正與效率,從而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但司法功能的滯后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司法體制問題仍是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礙,在工作中存在的體制方面的一些痼疾仍難以解決。

 

1、司法模式行政化。從西方法治國家的經驗來看,司法獨立是實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個重要條件,即司法權的非行政化。而司法獨立又是以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為根本的。沒有這二者的獨立,司法獨立就是一句空話。從我國現行法院的內部管理來看,其行政化特征十分突出。從院長、副院長、庭長到普通法官,都形成了一個等級森嚴的行政管理體系,這種行政等級管理體系是按行政官員的官階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成為法官在法院中地位區分的一個重要標志。從司法的作用來說,"在對法律的適用和理解上,所有的法官一律是平等的。""我國目前的司法體系和法官級別設置還有很濃的行政色彩",行政級別高的法官不僅意味著能得到與其行政級別相對應的較高薪俸,而且這種較高官價就是集中在法院內部的領導層,并掌握著大到整個法院、小到每個案件的最終裁決權。也正是由于法院工作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審判工作規律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把握,使得當事人原本想通過程序上的救濟功能來實現救濟的目標徹底落空,無形中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2、司法權力地方化。由于權力配置的技術性原因,司法實際上依附于行政,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現實,法院不能真正獲得獨立的司法主體地位,也使法院的司法權全面走向地方化。在人權、財權均受制于同級黨委或政府的情況下,地方各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而不受黨委、行政的某些干涉,也正是由于司法權依附于地方權力,于是就有了所謂的司法活動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種種派生的行政性任務和指標。而司法的正義性要求"法官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在這種司法權嚴重地方化的行政體制下,必然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3、司法活動功利化。由于我國當前的司法權還缺乏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或者說現有的制約監督機制難以達到遏止司法專橫的目標,使司法活動的功利化的頑癥仍不能從根本上提到根治。一方面表現為公權私有化。少數法官打著獨立審判的幌子,公開或不公開地利用手中的審判權與當事人搞權錢交易,把國家司法權變成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謀私,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另一方面表現為司法權人情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常常受同事、領導、親朋好友的影響,用親情驅使司法權,用親情代替司法公正。也正是由于法官不可能在"真空里生活",必然導致其審判活動在價值取向上帶有一定的功利性,導致一些法院法官在司法活動中,為了小團體的利益和一己私利,為維護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護主義,為保護自己親朋好友的財產不被執行,公開或暗地里允許違法事實存在,對一些不法分子與司法機關對抗的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也致使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功利化的影響下失去了應有的魅力。

 

二、基層法院如何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一、抓住審判和執行工作這個核心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必須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化解矛盾紛爭,積極調節經濟關系,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題,是法院審判活動追求的終極目標,也是社會公眾對法院裁判的希冀與期盼。"公正與效率"是司法公信力形成的核心。司法公信力,首先來自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 公正,效率是與公正并行不悖的司法主題,也是公正的應有含義。是否公正,關鍵在于法院審判案件的質量,即法院對案件判決的結果如何。法院應通過自身的不懈努力,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與效率,使社會公眾覺得法院是可以信賴的。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審判職責時,要圍繞"公正與效率" 的主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努力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司法公正與高效,維護和實現 公平正義。

 

(一)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增強人民安居樂業的信心

 

人民法院通過加強刑事審判工作,嚴厲打擊犯罪活動,把好刑事案件審判的法律適用關、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不斷提高刑事審判能力,做到不循私枉法、不縱容違法 犯罪分子,努力去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確保人民群眾能夠安居樂業。

 

(二)公正審理民商事案件,努力實現"勝敗皆服"

 

基層人民法院面對最基層的人民群眾,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要公正司法,依法維護好人民的合法權益。通過加強各類民商事案件的審判,積極化解矛盾糾紛,調節社會經濟關系,保護各類平等主體,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群眾利益無小事",大多數群眾到法院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總會有這樣或那樣的難處,或多或少都有情緒,他們往往把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因而,我們的法官在案件的受理、審理到執行的每個環節都要從分體現司法為民,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以樸素的情感來傾聽、理解群眾的難處,熱情對待群眾,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實現"勝敗皆服"。在判決公正的同時,通過對群眾的人文關懷,圓滿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增強他們對法律的信心,使當事人贏了官司的"心服口服",輸了官司的也真心信服。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審理民商事案件,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積極作用,促使人民群眾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的穩定和諧。

 

(三)加強行政審判,保障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司法審查職責,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使行政機關正確地行使社會管理權,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和請求權,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要平衡、協調好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通過案件的審理,促使行政機關和人民群眾增強法制觀念,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在法治的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 

 

(四)加強執行工作,努力維護司法權威。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須得到執行。當前,基層人民法院存在著被執行人難尋,被執行財產難找等"執行難"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有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認真學習,靈活運用各種執行新理念,不斷增強執行能力,兌現裁判文書確定的利益,落實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維護司法權威。要配強執行隊伍,加強執行裝備,改善執行條件,提高執行人員待遇,增強執行能力。要完善執行流程管理,規范執行行為,加大執行力度,確保高效執行。基層法院還要繼續深入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抓住隊伍建設這個根本

 

人民法院要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關鍵是要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清正廉潔的高素質法官隊伍。作為基層人民法院肩負著十分重要的司法職責,其司法活動要體現在保障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要求,建設一支素質過硬的法官隊伍攸關事業成敗。因而,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入手,強化法官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職業技能,加強法官職業監督,全面提高隊伍的司法能力,有力地推動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開展。如何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隊伍建設,一是繼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開展繼續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開展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重要講話精神的"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牢固樹立"三個 至上"思想,堅持司法為民,切實解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要把維護黨的事業、人民群眾的利益、憲法法律的權威永遠放在第一位,堅持忠于黨、忠于人民、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的政治 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動上時刻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以"大學習大討論"活動為契機,緊密結合司法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促進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二是著眼基層,大力加強基層法院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適用能力,駕馭庭審能力和裁判文書制作能力。深入開展"爭創學習型法院、爭當學習型法官"的活動,堅持一手抓崗位培訓 ,一手抓學歷教育,加大崗位培訓力度,積極開展崗位大練兵活動。通過創新各種培訓形式,豐富培訓內容,對基層法院的法官、書記員、法警加強教育培訓,使他們熟練掌握業務技能,不斷提高司法能力。提高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增強法官的審判實踐經驗和技能,提高駕馭審判活動的能力,把開展觀摩庭活動作為一條簡捷、實用、有效的途徑。要落實措施,積極鼓勵法官、書記員、法警在職參加學歷教育,提高隊伍學歷層次和司法考試通過率,從而為建設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奠定良好基礎。三是進一步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繼續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廣泛開展向先進典型學習的活動,營造人人爭當"四好法官"的良好氣氛。對法官要實施目標管理,實施績效量化考核,從要完成的審判工作的質量、數量、效果、效率等來測評其司法能力。要建立競爭機制,促進司法能力的提高。堅持以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從業資格證書作為評選精英法官的條件,以司法參試來促進司法 能力的提高。加大對法官的政治理論、職業道德、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力度,著力培養思想好有能力的法官隊伍。四是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首先要加強對法官的審判紀律教育,要求法官嚴格做到"八不準""十不準""十禁止"。教育法官增強廉潔意識,確保作風廉潔及司法公正,真正使法官做到" 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甘于清貧,樂于奉獻,清正廉潔,永葆人民法官的本色。其次是進一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采取層層簽訂廉政責任狀的辦法,切實抓好責任分解 、責任考核、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推廣實行廉政風險抵押制度,實行廉政捆綁;積極探索建立懲戒與激勵并舉,紀律約束與經濟獎勵掛鉤相結合的機制。第三是廣大法官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廣大人民 群眾的監督,建立信訪案件必查制、案件評查制、舉報監督制等制度,使審判工作透明化、公開化,從而確保法官廉潔高效,維護公正司法形象。

 

三、抓住基層基礎工作這個重點

 

基層人民法院同人民群眾接觸最多,聯系最緊密,是人民法院服務廣大基層人民群眾的窗口,是落實司法為民的主渠道。基層基礎工作好與否,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動中能否得到有效維護,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度。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必須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深化改革,努力實踐司法為民。 一是積極轉變觀念,加強服務意識,充分體現司法為民的理念。要牢固樹立"三個至上"意識,樹立公正、文明、透明的司法理念,轉變官僚主義作風,既要公正審判、正確適用法律,為人民 提供有力的法律幫助,又要充分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還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建和諧社會。要采取服務措施,積極開展司法便民活動,提高服務質量,拓寬 服務渠道,改進服務態度,努力爭創人民滿意法院,爭當人民滿意法官。二是堅持司法為民宗旨,積極實踐"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司法為民是審判工作的落腳點,也是司法能力建設的根本要求,基層人民法院要全力推廣便民舉措、拓寬親民之路,探索利民 之策,做到心系群眾,情鑄天平,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努力把司法為民的理念轉化為法官的法律修養和自覺行動。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審判是公正的藝術,法官是公正的實現者。基層人民法院要強化 "公正與效率"意識,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關,使所辦的每一件案件都能經得起社會的評價和歷史的檢驗。為此,要在學習中不斷增強公正司法能力,爭做"知識豐富、品德高尚 、能力超群"的好法官,在實踐中不斷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兩促進,兩不誤。建立體現 現公正與效率的服務機制,以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官和書記員及法警序列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為內容的綜合服務機制的運轉來實現公正與效率。三是牢固樹立以民為本思想,誠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務必做到愛民、親民、便民、利民。基層人民法院要按照方便群眾訴訟,方便法庭辦案的原則,整合優化資源,實現法庭設置規 模化,工作運轉集約化,并從人員、待遇、經費、裝備等方向向法庭傾斜,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人民法庭要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實施全面、全程調解,能調則調,多調 少判,積極化解矛盾紛爭,做到案結事了。要落實司法救助措施,確保弱勢群體能打得起官司,維護社會正義,要建立完善各項司法便民機制,深入開展各種司法便民活動,采用當庭宣判、立等即取等 速裁措施,建立巡回辦案制度和信訪接待制度,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要在確保裁判公正的基礎上,合理限定審限,提高審判效率。要完善執行流程管理,規范執行行為,加大執行力度,兌現裁判文書 確定的利益,落實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積極開展創建"五化法庭"活動。加強基層建設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的一項重要戰略決策,而人民法庭是加強基層建設的突破口,人民法庭建設始終放要在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基層 人民法院要以開展爭創"五化法庭"活動為契機,大力加強人民法庭規范化建設,積極推動各項司法為民措施的進一步落實,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努力提高隊伍素質,切實改變審判作風,努力夯實法院工作基礎,不斷開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五是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動力。要在堅持黨的絕對領導的原則下,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對人民法院工作中不適應 時代和人民要求的體制和機制進行完善,著重解決當前司法體制不完善之處對司法能力的束縛。人民法院通過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高效運行的司法機制,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確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