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后借款用于購買彩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陳嬌嬌 發布時間:2014-04-09 瀏覽次數:1481
2013年4月,原告朱某以被告黃某向其借款,并且該款項產生于被告黃某、張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由,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其借款89萬元。
原、被告訴、辯稱及審理查明情況
原告朱某訴稱,我與被告黃某是朋友,被告黃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
被告黃某辯稱,與張某曾經是夫妻,
被告張某辯稱,我和被告黃某原來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于
經審理查明,被告黃某、張某于
被告黃某借款用于購買彩票,是否屬于合法債務,能夠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第一種意見:彩票具有賭博性質,被告黃某向原告所借款項幾乎均同于購買彩票,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張某不應當償還本案的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彩票是國家特許對社會公開出售博彩,所獲利潤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公開性、公益性和合法性,故應認定被告黃某購買彩票行為屬家庭生產經營和合法消費投資行為,所支出費用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消費,收益亦歸夫妻共同所有。故被告張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朱某的債權系合法債權,兩被告雖已離婚,但被告張某并未有因其與被告黃某約定,而原告朱某明知的免責的事由,故對被告黃某所欠款項,張某應當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