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人民陪審員與職業法官雖然同為合議庭的成員,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卻有著不同的職責和作用,這既可以表現為對具體案件裁判過程的不同作用,也可以體現為對整個司法體制的不同影響。本文側重于站在人民陪審員的考察視角,闡述其與職業法官在職責作用方面的具體差異。

 

()人民陪審員擁有獨立于職業法官的審判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新出臺的《決定》中特別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需要特別加以強調的正是“獨立”二字,因為這表明,人民陪審員行使審判權不再或不應依附于法官,他應該也能夠并且有權獨立地表達自己對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意見,與職業法官一樣,陪審員擁有相同效能的表決權。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員附屬、陪襯地位和作用飽受詬病,基于身份、職權和保障方面的欠缺,陪審員自身往往也缺乏獨立作出判斷乃至推翻職業法官判斷的信心與“能量”。當司法獨立已經成為公認的法治原則,我們終于意識到,司法獨立不僅僅意味著職業法官的獨立,同時也應涵蓋同樣作為裁判者的人民陪審員。筆者認為,陪審員在合議庭中不依附于職業法官的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是整個陪審制度賴以存在并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基礎,反過來看,實踐之中陪審制度存在的這樣那樣的問題多數正是源于陪審員“不獨立”的現實窘境。

 

()人民陪審員具有監督制衡職業法官的作用。法官的職業化解決了法官素質方面存在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僅僅精通于法律的職業法官,在知識結構、社會經驗、職業偏見等方面同樣存在著可能導致不公正裁判的危險。職業法官由于過于關注法律規則往往會喪失自然公平的知覺,同時難以排除職業潛意識的干擾,例如刑事法官往往具有較強的追訴傾向。而封閉的執業環境與專斷的思維習慣往往也會使職業法官面臨較大的職業道德風險,如果參與判決活動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與其關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個人敢于貪贓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從這個層面上看,人民陪審員不但應獨立于職業法官,更可以在司法過程之中,發揮監督制衡職業法官的特別作用。通過陪審員參與審判,以其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彌補法官在這方面的先天不足,陪審制度更是對司法權實行民主監督的主要途徑……陪審制度的監督不會因為利益上的相關而出現縱容或遷就的現象,與新聞輿論等社會監督方式相比,陪審制度的監督又具有直接性的特點,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比較準確全面,而不會出現新聞媒介在行使監督權時所可能出現的對案情拿不準甚至片面失實等現象。

 

()陪審制度對于司法體系所具有的獨特作用。陪審制是西方社會對人類社會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貢獻,其長達2600余年的不斷發展、變革和完善的歷史充分驗證了這一制度旺盛的生命力,無論是站在歷史的角度,還是出于現實的需要,陪審員對于司法體系的獨特作用絲毫不遜于職業法官。這些作用突出地表現為:

 

1、陪審制度與司法權威。作為司法民主的主要形式,陪審制度極大地強化了司法的權威地位。陪審制是聯系公民與國家權力的一道橋梁,通過這道橋梁人民就可以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并將其反映到司法判決之中,從而使參與審判的民眾真正感到當家作主的樂趣。很顯然,這種參與式的樂趣能夠將民眾對于司法權威被動式或被迫式的服從變得更為積極、主動和自覺。從公民的角度看,通過陪審制度可以近距離了解法律的運行狀況,了解現行司法制度的缺陷,了解司法人員的執法狀況,充分感受司法公正對公民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公民對司法機關公正執行的信賴,這種信賴構成公民對社會的演進與變革(包括司法改革)形成穩定預期的基礎。這種預期,顯然有助維持和提高現行以及未來司法的權威性。

 

2、陪審制度與司法獨立。關于司法獨立的價值和必要性已無須贅言,但是,超然于雙方當事人之上的國家審判權又會使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心存其公民權利是否會受到侵害的疑慮,并且這種疑慮深深地根植于對國家權利異化的恐懼之中。而陪審制度能夠幫助職業法官減緩直至消除當事人乃至公眾的這種疑慮和恐懼,從而使司法獨立能夠得到來至于民意基礎的有力支持和充分保障。另一方面,陪審制度是一種有助于使審判獲得正當性的程序安排,由于陪審制度的設計實現了變一人審判為一個團體的眾人審判,變權威者審判為同類審判,從而具有了程序合理性。這樣“即便審判結果令當事人不服,令民眾不滿,也會因為審判過程的公正(程序公正)而使各種抗議、干預和壓力消于無形。由此可見,陪審制度在幫助職業法官抵御外來壓力與不當干預方面也可能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3、陪審制度與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公眾對于裁判的認可和遵從,或者說司法公正實際上是一種公眾對于司法裁判的正面評價。陪審制以其市民化的身份,大眾化的知識,以及普通人的常理,拉近了司法機關與訴訟當事人的距離,增強了莊嚴法庭的親民化色彩。此外,陪審員的社會生活經歷以及所引入的市民價值觀,往往更加有利于形成公正的判決結果,“陪審團之評議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顧,且積多數人組成陪審團之智慧與意見,本于良知而為公正之判決,較之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見,可減少偏私無端之裁判。”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陪審制度能夠更為充分、完整地實現司法公正。

 

綜上所述,筆者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但應準確、全面地認清人民陪審員與職業法官之間的角色差異,更應從中得到這樣的結論:這種差異正是整個陪審制度的內在精髓和價值所在,既然我們期望人民陪審員制度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那么現在就很有必要認真厘清這種差異,并設計出一套能夠反映這種差異的具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