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并集中宣判生態保護案件
作者:柴新月 發布時間:2014-04-08 瀏覽次數:771
在生態保護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宿城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行政庭庭長施華向媒體介紹了宿城法院集中管轄全市生態環境工作開展概況,并對集中宣判的四件案件基本案情、法律適用以及生態保護類案件集中管轄和專業化審理的重要意義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施華專委介紹,2013年10月,宿城區委批復同意宿城區法院設立生態保護審判庭,12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通知,確定該院集中管轄全市范圍內,應由五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生態保護類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以及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該院成立生態保護類案件專業化審理領導小組。建立生態保護類案件“綠色通道”制度,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當日立案并移送生態保護庭;對非訴審查案件在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施華專委還介紹,自
4起案件中,犯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被告人谷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經查,谷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沭陽沭城鎮一個小區內非法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業務,并將大量瓶裝燃氣存儲在中巴車內。去年5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谷某存儲在中巴車內的瓶裝燃氣發生爆炸并引發火災,多家住戶的財產以及停放于樓下的車輛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54萬余元。案發當日下午,被告人谷某到沭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犯盜掘古墓葬罪的被告人劉某,被判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2007年12月的一天夜間,被告人劉某等人攜帶鐵鍬、繩子、探針等作案工具,到泗陽縣三莊鄉黃徐村,對位于該村的徐墩漢墓進行挖掘,后因未挖到財物而離開現場。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為目的,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私自挖掘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非法狩獵罪的被告人劉某,被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74年出生的劉某是沭陽縣人,去年9月11日夜至12日凌晨,被告人劉某在高墟鎮馬溝村田地內及溝渠邊,使用照明燈、網兜等工具非法捕獲野生青蛙230只,其中,25只為黑斑蛙、92只為金線蛙,這兩類均屬“三有”動物,即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動物。
50年出生的泗陽人王某,同樣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管制1年。2012年10月份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