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彩禮”如何認定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4-01 瀏覽次數:1450
張某(男)與吳某(女)于2012年4月正式確定戀愛關系。雙方已到談婚論嫁的階段,后吳某提出分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返還其戀愛期間給付吳某的物品及款項:1.吳某答應做其女朋友后,為吳某購買的3000余元的鉆戒一枚、2800元的項鏈一條,作為二人定情信物;2.吳某過生日為其購買的價值3500元的手表一塊;3.吳某要求張某出資15萬元為她購置婚車,承諾2013年春季結婚,張某給付吳某現金15萬元。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應返還上述全部物品及款項。張某與吳某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都屬于婚約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只應返還20萬元的購置婚車款即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彩禮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由一方家庭給付另一方家庭的金錢或物品。彩禮是一種特殊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并受社會風俗影響所形成的贈與。彩禮贈與后就發生法律效力,但其以將來未能結婚作為解除條件,如果將來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解除條件生效,彩禮的贈與可以撤銷,如果結婚,則所贈與的彩禮不予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于
本案爭議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判決返還,重點應從如下三個方面把握:1、張某與吳某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2、財物是否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3、接受財物的不僅是婚約當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長輩親屬。
綜上,張某給付吳某購車的15萬元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當返還;其他財產不屬于婚約財產,張某要求返還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