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波:堅持群眾路線 踐行司法為民
作者:黃波 發布時間:2014-04-01 瀏覽次數:1635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政法機關和廣大干警要把人民群眾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改起,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群眾路線是人民司法事業成長和發展的關鍵,人民法院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是群眾工作部門,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公正者也是群眾工作者。群眾路線亦成為指導法院工作的重要原則。
一、堅持走群眾路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努力踐行群眾路線,是對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繼承與發展,是與時俱進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要求、新期待。
(一)群眾路線是司法為民理念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我們只有在審判工作中始終堅持司法的群眾立場,群眾路線,群眾標準,才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解決糾紛,才能夠樹立審判工作的權威和公信。因此,法院干警需要時刻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求作為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重點;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加強和改進審判工作的標準,下大力氣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二)群眾路線是體現我國司法制度優越性的動力源泉。法院的審判權來自人民、屬于人民,我們所適用的法律都是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司法為民理所當然;審判工作的根基要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我們審判工作也只有護民權、解民難、謀民利,才能得民心,才能真正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也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真心支持和擁護。
(三)群眾路線是人民法院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始終堅持司法為民,把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作為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的著力點,才能根據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為斷增強公正司法能力,改進司法工作主法,提高服務發展、維護穩定,改善民生的水平,實現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最終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一切困難和挑戰,開創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當前法院干警群眾工作存在的問題
我院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后,采取形式多樣的征求意見活動,通過召開座談會、上門征求、設立征求意見箱、發放征求意見函和調查問卷等多種形式,認真查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發現,法院干警群眾工作存在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群眾路線堅持得不夠。目前部分法院干警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少了,與群眾聯系少了,到群眾中傾聽群眾意見建議、了解群眾困難少了,群眾工作做少了。少數干警工作作風不細、不實,需在到現場勘驗的案件未到現場,事實查的不清,導致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改判。一些干警不會做群眾工作,不會與群眾打交道,不善于傾聽群眾的訴求,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工作方式簡單、粗糙;一些法官不敢做群眾工作、不敢接待群眾,怕群眾上訪,怕惹事上身,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少做的就少做,能不做的就不做。
(二)服務群眾意識不強。有的法官有司法特權思想,對待群眾訴求消極應付,工作方法簡單、對待當事人態度不好。部分法官干警服務群眾工作意識不太強,突出表現在對群眾存在“門難進”、“臉難看”、 “事難辦”的衙門作風,對群眾存在“吃”、拿、卡、要”不廉潔的現象,不愿做群眾工作,群眾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細致、不認真,效率不高。少數審判人員審限意識不強,案件審理周期長,甚至久拖不決,造成當事人投訴不斷。立案周期長,執行難問題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數干警群眾觀念淡薄,服務群眾生、冷、硬,常常以“研究研究再說”、“案件多,你再等一等”等應付群眾,司法便民舉措滿足于掛在墻上、放在嘴上;
(三)群眾工作能力不強。突出表現在:一些年輕法官干警雖然理論功底強,但缺乏實際群眾工作歷練,不善于將法學理論與群眾工作結合起來,不善于通過多種多樣的群眾工作調解案件,做到案結事了;部分法官干警對涉訴熱、難點問題缺乏通過靈活有效的群眾工作來化解的能力,往往被動應付,效果不佳。一些法官缺乏勇于擔當的精神,依法辦案能力不強,司法立場不夠穩固,不敢堅持原則,不敢動真碰硬,甚至不敢依法辦案,守不住司法底線;少數干警不重視涉民生案件審判、執行工作,對困難群眾的訴求漠不關心,沒有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抓群眾工作流于形式;少數干警責任心、事業心不強,工作狀態不佳,作風漂浮,工作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自甘平庸,無心爭先。
這些問題的存在,根本原因就是群眾路線堅持的不夠,沒有從思想上弄清“權從何來,為誰用權”的問題,難以從行動上自覺踐行群眾路線,從而做到司法為民。
三、新形勢下法院如何做好群眾工作
人民法院為人民,人民法官為人民,審判工作既要有為民情懷,更要有為民的行動。走群眾路線,實現司法為民,需要樹立理念,健全制度,完善舉措,轉變作風,務求實效。
(一)牢固樹立群眾工作理念,增進群眾感情,提高司法為民的自覺性。認真學習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精神,深刻認識新形勢下法院群眾工作的新要求,牢固樹立群眾工作理念,用人民的情懷做人民的法官,想人民群眾之所想,急人民群眾之所急,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尊重群眾,把司法為民宗旨意識和法院群眾工作有機結合起來,踏踏實實為群眾辦事,認認真真為人民服務。工作中,從思想觀念上解決好對群眾的感情和態度問題,不斷增強群眾意識。思想上密切與群眾的感情,把群眾當親人。感情上,學會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的為群眾著想,給予群眾應有的尊重和關愛。行動上,把群眾的事當做自己的事,做群眾的貼心人。從思想觀念和言行上,切實扭轉漠視群眾利益的錯誤觀念,切實糾正“冷、橫、硬、推”的蠻橫作風。加強與群眾的魚水情誼,避免因聯系不夠、溝通不足而出現與當事人對立或激化矛盾。把群眾的困難放在心上,事事處處體現司法為民。
(二)著力提高隊伍素質,立足審判執行,增強司法為民本領。群眾工作的好壞,關鍵在于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程度。立案環節發揮立案信訪“窗口”作用,及時受理案件,熱情接待咨詢,做好訴訟指導,解決群眾訴訟難。審判環節注重引導不同文化層次、不同法律水平的群眾舉證、質證,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群眾通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份,確保有理有據的群眾打得贏官司。執行環節強化執行和解,加強執行聯動、加大執行力度,破解執行難題,確保申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信訪環節以真正解決群眾合理信訪訴求為目的,妥善、穩妥處理信訪糾紛,使其“息訴罷訪”。要進一步改進審判工作作風,密切群眾。當前,由于案多人少、工作不細,案件瑕疵時有發生,涉訴信訪不斷出現,這要求我們把群眾滿意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群眾滿意的地方做起,從群眾不滿意的地方改起。培養法官認真負責之風,把執法辦案作為沉甸甸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認認真真地審判好、執行好每一起案件,開好每一個庭,寫好每一份裁判文書,履行好法官的每一份職責。培養法官的嚴謹細致之風,使其辦案更加細心,化解矛盾更有耐心,案件處理更有公心,接受監督更有誠心。培養法官學以致用之風,努力掌握為群眾服務的新知識、新技能,積極回應群眾的意見建議,更好地滿足群眾的司法需求。
(三)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訴訟難。人民群眾到法院打官司,最關心的是如何打官司,能否打得起官司、有理能否贏官司以及執行能否迅速到位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著力解決訴訟難。一是改進司法公開工作機制。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讓群眾能夠更直接、更方便地接觸并監督法院審判行為,滿足群眾知情權、監督權。推廣網上立案、完程立案,為當事人遞交訴狀、交納訴訟費、預約立案、法律釋明等提供方便;同時要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免費提供訴訟指南,全面全程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與義務以及訴訟風險,增強訴訟的透明度,積極推行以案釋法、判后答疑制度,使當事人對官司輸贏形成正確的法律判斷。二是大力加強便民的審判方式。發揚和豐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大力加強巡回審判工作,深入開展法官進社區、進企業,進校園,發揮街道訴訟服務站和社區訴訟服務點的作用,開展巡回審理,化解群眾矛盾糾紛。同時,要依法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不斷加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力度,進一步規范簡易程序的適用,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真正發揮民事簡易程序及時、簡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輕群眾的訴訟負擔。三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對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平衡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意義。因此要完善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與標準,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以及農民工、下崗職工、孤寡老人、殘人等特殊困難群體,要積極采取緩、減、免交訴訟費措施;認真落實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使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僅親身感受到人民司法打擊犯罪、安撫心靈的力量,還能感受到人民司法親切關懷、扶危濟困的溫暖。
(四)加強司法能力建設,解決實際問題,最大限度滿足群眾需求。提高司法能力是做好群眾工作的根本。司法能力是審判理念的體現,業務知識的體現,也是工作經驗的體現,提高司法能力,目的是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的服務大局,更好的司法為民,更好的化解矛盾,更好地促進社會和諧。一方面提高法官運用法律、駕馭庭審、訴訟調解、判決說理的能力,另一方面提高法官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引導群眾的能力等。首先是靠業務學習培訓。通過專業培訓,集中培訓,學習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能,做“學習型”法官;我們還要提倡“法官教法官”,讓有經驗的法官向那些經驗相對較少的法官,尤其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法官傳授司法經驗,實行案例教學、現場教學。其次,走出法院,深入基層,學會面對面地做好群眾工作。要深入一線,體察社情民意,積累審判經驗,增進對人民群眾的感情,學會面對面地做好群眾工作。發揮駐社區法官作用,深入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培訓指導基層調解人員,教他們學習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與綜治辦、基層調解組織、陪審員,形成訴前解決糾紛網絡。一旦發生糾紛,上下齊動,調動社會各種力量,把糾紛消滅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化解在訴前。第三,提高調解工作水平,把矛盾化解在訴訟之中。部分案件進入訴訟后,審判人員應開辟新的渠道了解案情、查明原因。充分發揮陪審員的力量,盡量用群眾的觀點、方法,加大調解力度,爭取案結事了。對當事人不知如何舉證或舉證不能的情況,充分發揮釋明作用,指導舉證,或依職權取證,查明案件事實,使之盡可能接近客觀事實。第四,加大執行力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判決生效后,執行法官深入了解被執行人不執行的原因和其財產線索。執行時,盡可能得到有關部門協助,使執行順利進行。對確實無力執行、符合執行救助條件的,及時采取執行救助,減少申請人的申訴、上訪。第五,深入群眾,及時了解群眾心聲。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群眾了解情況,征求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對群眾滿意的,認真堅持;對群眾不滿意的,立即改正,不斷提高群眾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