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人因品而優,法官因廉而正
作者:杭宇 發布時間:2014-03-31 瀏覽次數:2211
北宋學者周敦頤在其名篇《愛蓮說》中寫道:“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的確,蓮花正是因其不染污泥之潔而為世人尊崇。
清代揚州八怪之鄭板橋則于《竹石》一詩中詠嘆道:“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巖中。千磨萬擊還堅勁,任爾東西南北風。”不錯,竹正是因其堅韌不催的氣節而品質高雅。
蓮因潔而尊,竹因節而雅,人何嘗不是如此?我們口耳相傳、心生敬意的每一位優秀的人物哪一個缺少高潔的品質?我們唾罵、摒棄的任何一個糟粕典型哪一個不是道德敗壞、人格淪喪?因此,修德當學蓮竹,為人當先立品。
作為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給自己塑造優良的品格是前提、是原則,而當我們把這條必須牢牢堅守的底線具體描劃出來的時候就會發現它表現為“廉潔“二字。
廉是公義起點的發令槍。司法是實現公義的賽場。既然是賽場,那么就需要一把所有參賽人員和觀眾都能聽到指令的發令槍,廉潔正是扮演了這樣的角色。缺少了這把發令槍,人們心中的公義期待無所依托,心理上難免躁動不安,行動上只會手足無措。在跑向終點的過程中各種花招、陰招層出不窮,人們之間的利益博弈變得更加劇烈且面臨失控的危險。即使在比賽結果出來之后,各種懷疑的目光、質疑的聲音始終消散不去。人的趨利本性將會促使其尋求司法之外的途徑來使糾紛得到他們認為的“真正”解決。而當一把廉潔之槍發出振聾發聵的指令之后,無論是法庭內外激烈交鋒的當事人,還是圍觀的輿論媒體、人民群眾都能夠安下心來,靜待公義獲得最終的勝利。
廉是公信力量的砥礪石。司法公信力是社會組織 、民眾對司法行為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 它是司法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組織和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心理反映,包括民眾對司法整體形象的認識 、情 感 、態度 、情緒 、興趣 、期望和信念等。公信力是一把鋒利的寶劍,它能夠刺穿因諸多利益糾葛而使真相變得模糊不清的事件之上的重重迷霧。但是這把寶劍并不是永葆鋒利的,需要時常地砥礪它。廉潔就是這么一塊砥礪石。用廉潔之石打磨的公信力之劍,變得無堅不摧。不但能夠抗住美食、美色的香霧,還能刺穿它,攪散驅盡腐濁的塵埃,昂然立于世間,立信于人,得心于民。反正,倘若失了廉潔二字,尋司法權力之“租”,利用當事人對法律的信任以及對司法程序的陌生,法官故意徇私舞弊,知法而不公正裁決,將從根本上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廉是公心跳動的起搏器。“有的人活著,他已經死了;有的人死了,他還活著。”那些墮落的腐敗分子雖然活著卻已經死了,是因為他們失去了一顆正常跳動的為國為民的公心。司法乃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掌握司法資源、運作司法制度的人員軀體內的那顆公心一旦停止不動,司法制度便成為毫無生氣的軀殼,成為別有用心之人謀得個人私利的工具,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但若能有廉潔二字傍身,便似一部的起搏器,喚醒司法人員胸中的公平、公正之心,還司法身軀一個堂堂正正的人的身份。
廉潔清正對于法官來說,既是一項基本要求、一項政治責任,也是一種思想意識、一種司法行為,更是畢生的人生追求。一名真正的法官,必然是從內心深處崇尚廉潔、恥鄙貪婪。用廉潔來詮釋公正,讓身上的天平永不傾斜。用廉潔來匡扶正義,讓手中的法錘永響正義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