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行政處罰下達后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段時間,工廠仍繼續從事污染環境的活動,環境部門以前對此往往束手無策。但自從建立起司法與環境執法聯動機制后,遇到這種現象就好辦多了。”提起聯動機制的作用,江蘇省洪澤縣環境保護局執法大隊的尚早春對記者如是說。

 

記者從洪澤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以來,為了加強轄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建立公、檢、法與環保部門高效、快捷的工作機制,洪澤縣人民法院聯合當地公安、檢察、環保等三部門共同出臺了《關于涉及環境保護案件集中辦理實施意見》。根據該意見,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阻礙執法的情況,可以商請法院、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暴力抗法的,依法提請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報請檢察機關批捕、公訴。對于不及時執行會對群眾合法環境權益遭受嚴重侵害的環境違法案件,法院還可以依據環保部門的申請,及時發出禁止令,實施行為保全,增強了環境執法的威懾力。

 

今年2月,某電源廠在未通過環境測評的前提下擅自進行生產,污染了周邊空氣,群眾反映強烈。環境部門下達立即停止生產的處罰后,該廠仍繼續生產。環保部門便商請法院提前介入制止違法行為。洪澤縣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在審查環保部門處罰行為合法的前提下,及時向該廠及其負責人發出了禁止令,實施了行為保全。禁止令下發后,該廠便立即停止了生產,受到周圍群眾和環保部門的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