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判方能善調
作者:周陳華 發布時間:2014-03-20 瀏覽次數:2374
在現行的司法考核體系中,調解率是一項重要的指標之一。作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調解不能取代判決的功能,相反,作為法官,只有善于判決方能更好地開展調解工作。
判決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實體要求和程序要求,必須建立在訴訟程序規范、基本事實清楚和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之上。而調解也是一種理性的社會活動,它的最基礎和最核心的要素便是依法。雖然其在程序上的要求相對寬松,但卻需要法官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引導,推動當事人在利益博弈中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也就是說,判決結果從某種程度上講就是一種應然狀態,而調解結果則是一種實然狀態。這種實然狀態不能從根本上偏離應然狀態,調解方案必須以預期的法律判決結果為基礎。即便一個案件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法官也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的判決走向有一個基本且清晰的判斷。如此,調解在過程上可以以理服人、提高效率,在結果上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后遺癥,而一旦調解不能,法官也能夠及時地作出裁判。
相反,如果是出于不愿判、不敢判乃至不會判的心理時,法官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職業信譽以及工作技巧等進行的調解,很可能會產生亂調、盲調、強調等現象,極容易扭曲事實和法律,使調解蛻變為公眾所詬病的“和稀泥”,最終影響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會將矛盾轉嫁到法院和法官身上。
調解是一種矛盾的化解方式,并不能僅僅重視質效考核數據上的美觀,更要體現在矛盾的實質性化解上,即通常所說的案結事了人和。因此,法官要做一個好的調解者首先就必須是一個合格的判決者,在此基礎之上的調解才會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