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2014315正式實施。家住丹徒高資鎮的先生有幸成為新消法實施后丹徒轄區第一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維護權益的當事人。

 

20132月一天的下午,張先生前往高資鎮某商務會所洗澡時,不慎滑倒在地,造成左腕關節當場變形。后經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隨后,張先生將該商務會所業主陳某以公共場所經營者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防滑措施未采取到位為由訴至丹徒法院,要求陳某賠償其各項損失80075.24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為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陳某作為商務會所的經營者,應當預見到會所內路面濕滑造成顧客滑倒受傷的可能,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相應的物力和人力保障,從而對該場所接受服務的人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然而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陳某始終未能向法庭遞交證據以證明其盡到該項義務,故陳某作為該商務會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先生的受傷存在過錯,應當對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依據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及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綜合考量,確認被告陳某對原告先生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作為1993年消法頒布實施20年來的首次大規模修改,新消法修改共計31處,含6大亮點,包括消費者享有7日“后悔權”、禁止泄露消費者信息、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精神損害賠償入法、銷售假冒產品進入信用檔案、違法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等條款,為消費者權益保障增添了更加強有力的維權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