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法官放棄競選審判長凸顯職業(yè)保障缺失
作者:李曉東 發(fā)布時間:2014-03-17 瀏覽次數(shù):2313
自佛山中院正在試行的審判長負責制改革以來,一直是司法理論界關注的焦點,但
在目前職業(yè)責任與職業(yè)保障、職業(yè)豁免相脫節(jié)的情況下,期待法官獨立辦案只能是一廂情愿。誠如北京大學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傅郁林所言,其不贊成人人自危式的改革,并強調司法改革可以打折,但一定要打包,絕對不能只增加獨立、不區(qū)分責任,也不能只保留責任、不改善待遇。那么究竟什么是“錯案”呢?業(yè)內人士大多知道,案件被改判發(fā)回并不代表著案子就是“錯案”,而究竟什么是“錯案”,判斷的標準又是什么尚是眾說紛紜。如果我們承認司法裁判是一項專業(yè)化的社會活動時,我們就應對為所謂的“錯案”界定一個標準,應當遵循相應的程序由專業(yè)人士認定,而不是當前由當事人反應后由紀委及檢察院來認定。
毫無疑問司法裁判是需要由通過天下第一考的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的專業(yè)法官進行的一項專業(yè)化社會活動,因此必須要由真正的專業(yè)化人士來認定“錯案”,否則就是外行評價內行。醫(yī)療事故鑒定中是否屬于醫(yī)療事故由醫(yī)生組成的醫(yī)療專家認定,類似地對錯案的認定亦應當在中級法院的轄區(qū)內成立類似醫(yī)學會的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錯案的認定。而成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專門負責法官懲戒是歐美法治發(fā)達國家的通例。從國際上看,對法官懲戒機構也有要求。聯(lián)合國《關于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司法獨立世界宣言》和國際法曹協(xié)會《司法獨立最低標準》要求法官懲戒機構應是永久性法庭或委員會,其組成應以法官為多數(shù),該機構應獨立于行政機關。
那么“錯案”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筆者認為讓法官承擔責任的“錯案”應當定義為法官故意或重大明顯違法的案件。 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不存在收受賄賂枉法裁判,就不能判定為錯案。若僅因結果被二審改判或再審撤銷就認定為錯案,那二審和再審程序制度的設計就毫無意義了。因為法官辦案,非徇情枉法,貪贓枉法一律不得追責,因為,一審之后有二審還有再審,對此法律規(guī)定的糾正渠道是暢通的。反之法官辦案過程若無違法違紀問題,僅因裁判結果被二審或再審改判,應當享有免受追究的權利。
法官只要依照程序來審理案件,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認真聽取雙方的證詞和意見,即使是判錯了,也不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任何人包括法官的認識能力有限的,因此法官判錯案也是正常的。因此我們應當反思目前各級法院制定所謂錯案追究制度,在此制度下法官的救濟權利無充分保障。法官法第三十一條賦予被處分法官申請復議權和申訴權,但是在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法官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監(jiān)察工作暫行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也賦予了被處分人員申訴權,但在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zhí)行。可見,申訴權是一種軟性權利,對法院幾乎沒有制約力。
西方國家為避免法官被非法追究,賦予了法官充分的救濟權利。聯(lián)合國《關于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司法獨立世界宣言》和國際法曹協(xié)會《司法獨立最低標準》規(guī)定了被懲戒法官四大程序保障原則:無明文行為標準不受懲戒原則、秘密審理原則、聽證原則、法官有上訴權或請求復審權原則。這四項原則是懲戒程序正當化的基本要求和底線。
在美國,對法官的懲戒措施不僅包括對法官違反道德行為的一般性制裁,還包括對法官的彈劾、免職。在確認法官有不正當行為后,各州法官行為委員會和最高法院必須作出適當?shù)膽徒錄Q定。這種懲戒要針對每個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具體不當行為,比照先例,對每一個個案的個人行為作出評判。法官的不當行為有許多種,從收受賄賂到接受慈善募捐晚宴的贈品,這使可能產生的懲戒也很多,包括從非正式的調整、私下勸誡到免職等。即使如此,紀律部門要作出適當?shù)膽徒錄Q定還是非常困難的。據(jù)有關資料顯示,全美每年通過司法紀律程序被公開懲戒的法官有百人之多。
而目前我國的錯案追究制度另外一個危害是會引導一審法官通過疏通二審或再審法官維持自己的判決,避免因二審或再審改判給自己考評帶來不利,也會引導一審法官先行與上級法院對口審判庭進行請示或溝通,其危害顯而易見,一是弱化獨立審判制度;二是弱化兩審終審及再審制度;三是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救濟更難。況且若以裁判被發(fā)回重審,或二審、再審改判為標準認定錯案,并制定相應的追究制度,是對憲法體制的嚴重破壞,也是對法官合法權利的侵害,不僅不應支持,而且必須抵制。否則憲法和法院組織法所規(guī)定的獨立審判,兩審終審和再審制度就無存在必要。
沒有身份保障,法官可能因一案一事隨時喪失法官身份,處于自危的處境,又何來依據(jù)法律維護正義的勇氣?佛山法院系統(tǒng)的資深法官放棄競選審判長為我們提供了鮮活的例子。因此我應對確立這樣的制度:法官履行審判職責,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享有免受責任追究的特權,法官職責豁免制度賦予法官不因客觀原因所致的裁判錯誤而受到刑事追究。法官辦錯案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有誤是難免的,正因為這樣,才會存在上訴制度和再審制度。法官的這些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所為應免責。除非法官故意違反職業(yè)義務而枉法裁判或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否則,法官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紀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