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理念下法官與律師的關系
作者:呂祝華 發布時間:2014-03-17 瀏覽次數:2258
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一直都是一個敏感的話題,這是因為其事關重大,影響著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英國著名思想家培根說過:“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不可太密,否則就難免有不公正的嫌疑。”
當前,我國法官與律師關系存在著一些“關系錯位”的現象,并走上兩個極端。一方面,部分律師和法官交往過密,形成了所謂的利益共同體;另一方面,部分律師和法官發生了激烈的對抗,形成了針鋒相對的對立關系。
對此,從平等權的視角,首要的是認清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是獨立平等關系。法官與律師,一個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一個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有著不同的社會角色和執業定位,但他們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共同以公平正義和司法公正為職責,都是“護法使者”。由于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中心地位所帶來的法官地位的不恰當膨脹,使得部分法官不能正確對待律師。法官要改變“法官是官,律師是民間人士”的不平等觀念,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律師執業尊嚴的方式來尊重律師,不得自恃法官的權威,對律師的權利無端限制甚至是剝奪。律師也應當尊重法官,尤其是應當以尊重法官裁判結果的方式來尊重法官。從一定意義上說,法官與律師的獨立平等關系,是實現司法公正、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根基。在此前提下,也才能正確認識與建立法官與律師的業務合作、相互制衡等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要緊緊依靠學術界和律師界攜手建設司法,因為如果建設司法不靠學術界和律師界的貢獻,律師和法院對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首席大法官的講話也明確告訴了我們法官和律師應當合作。這種合作是法官與律師在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裁判的公正方面的合作。但是,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相互合作僅限于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合作,法官與律師自身必須要把握好合作的“度”。否則,如果合作過多或許會陷入司法勾兌的泥潭。關于法官與律師的相互制衡關系,二者之間相互督促改進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面,正因如此,才使得二者在其各自的職業軌道上正確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