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來臨,江蘇省徐州、鹽城、蘇州、淮安等地多家基層法院對12件制售偽劣藥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涉案2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處5000元至160萬元不等的罰金刑。

  此次集中宣判的12件案件,主要涉及假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等幾種犯罪。其中,被告人徐錦亞曾因銷售假冒碘鹽兩次被鹽城市鹽務局處罰,2012年起至案發,徐錦亞單獨或伙同其他6名被告人將85.56噸工業用鹽作為食品用鹽予以銷售或生產醬油、辣椒醬等食品。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另一引人關注的案件是,被告人李雷子、李洪圣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李雷子自2003年至案發,長期收購病死豬屠宰并與非病死豬肉混合后銷售給當地多個大飯店、熏鹵肉熟食店等,銷售金額達10余萬元。因犯罪數額大,作案時間長,法院依法對其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