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案件承辦法官濫用扣除審限權和延長審限權,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3月4日,南通中院出臺《關于規范案件審限變更管理的暫行規定》,全面規范案件審限變更管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要求,刑事案件遇到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等六種情形之一;民事案件遇到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團訴訟等需要做調解工作的案件;當事人協商一致,申請法院暫緩審理的案件等三種情形之一;行政案件遇到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或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需要做協調工作;重大涉外或涉港、澳、臺的案件等三種情形之一,在法定審限內難以結案的,可以延長審限。

  規定要求,案件承辦法官申請辦理延長、中止、中斷或扣除審限的,應當列出法定事由,不得阻滯案件的審理進程。同時,案件承辦法官、審判業務部門在案件審限變更審批后,要及時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以及書面告知等方式,將審限變更的內容及依據告知案件當事人并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