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院庭長更好地履行審判職責,發揮審判骨干的引導示范作用,近日,京口法院根據上級法院的相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關于法院院、庭長辦案的相關規定》。

 

明確辦案人員的范圍。規定要求,有審判職務的院領導、綜合部門負責人和庭長每年應當參加合議庭或者擔任獨任法官審理案件。院長通過主持審判委員會參與案件審判,紀檢組長和監察室主任監督案件審理執行。

 

明確辦理案件的范圍。規定要求,院領導、部門負責人、庭長主要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直接承辦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新類型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發回重審或者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明確辦理案件的方式。院領導主要通過參加合議庭并擔任審判長的方式參與案件審理,也可以自己承辦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具有審判職稱的綜合部門負責人分到相關業務庭通過參加合議庭或者直接承辦的方式參與案件審理,業務庭庭長通過直接承辦案件的方式審理案件。

 

明確辦理案件的數量。院領導全年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不少于12件;具有審判職稱的綜合部門負責人全年承辦或參與合議庭審理(執行)的案件不少于24件;立案庭、行政庭、審監庭庭長全年辦案數量不少于本部門辦案總數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業務部門負責人全年承辦的案件不少于36件。同時,規定要求副院長、庭長應當起到示范作用,副院長每年至少開2個公開示范庭,庭長每季度開1個公開示范庭,全年不少于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