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探索行政訴訟簡便審成效初顯
作者:王帥星 發布時間:2014-03-11 瀏覽次數:709
為深化行政審判方式改革,進一步提高行政審判效率,沛縣法院積極對行政訴訟簡便審進行探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今年以來,沛縣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簡便審適用率達到60%,平均審理天數較去年同期下降5天,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為百分之百。
明確適用范圍。行政訴訟簡便審作為一種審判方式而非審判程序,可適用于行政訴訟的各個環節。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或適用法律爭議不大的情況下,可適用簡便審。后由承辦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啟動簡便審,且簡便審案件,還要遵守不得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簡化準備工作。簡便審當中,雙方當事人在協商好的情況下,可在法定的舉證時限內縮短舉證時限,加快審理進程。而承辦法官在簽收當事人證據后,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和證據狀況,可決定是否進行庭前證據展示,通過庭前證據展示可進一步縮短行政訴訟審理時間。在通知當事人開庭的過程中,除寄送通知單外,也用口頭通知、電話通知等簡便方式,避免因通知單寄送原因導致當事人未接收到,確保當事人時到庭參加訴訟。
規范審理程序。法庭調查時,針對當事人在起訴狀與答辯狀中已自認和承認的事實,以及庭前證據展示階段已表明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當庭直接予以確認。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僅對適用法律有異議的,在當事人宣讀完訴狀與答辯狀后,審判長對案件事實直接予以確認。適用簡便審的案件,宣判前允許訴訟雙方協商解決訴訟糾紛,若原告申請撤訴,經合議庭當庭合議后,可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