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被告未提供證據、事實認定不清。現判決如下:撤銷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34,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法院院長高鴻親自開庭審理一起房屋登記行政確認案,并當庭作出宣判。

 

今年初,為規范審判權運行,強化院、庭長的審判職責,著力解決審判實踐難題,提高案件質量,港閘法院出臺《院、庭長辦案工作實施方案》。

 

《方案》要求院、庭長除參與合議庭指導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外,還要直接承辦一定數量的案件,一把手院長不少于6件,院領導、綜合部門負責人不少于15件,業務庭庭長不少于20件。院長、行政庭和刑庭分管院領導分別審理行政、刑事案件,其他人員原則上承辦民事案件,立案庭根據院、庭長辦案時間安排隨機分案。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經過評議形成一致意見或多數意見的案件,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或裁定,由審判長最后簽發。院、庭長承辦的案件納入文書評查、庭審考核的范圍,相關內容載入個人審判業績考核檔案,辦案數量、效率、質量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據悉,截至目前,港閘法院院、庭長已分案9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