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丹陽法院民一庭開始試點“審判長負責制”,將全庭16名法官(含庭長、副庭長)全部劃分到5個的審判團隊中,通過加強合議庭職權配置,弱化審判權的行政管理傾向,打造新型審判團隊,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專業化分工,以實現“審判專業化、管理標準化、案件精品化、法官專家化”的目標。

 

與以往的審判長只是臨時性頭銜不同,民一庭實行的“審判長負責制”是建立以審判長(1人)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人、法官助理及其他輔助人員若干人在內的新型審判團隊。審判長在該團隊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辦案者,又是管理者,擁有案件的決定權、文書簽發權以及團隊成員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權等,對審判團隊辦理的案件質量負總責。庭長作為審判長,除了負責本審判團隊的業務管理監督外,對全庭的審判工作的管理,主要通過參與各個審判團隊的合議庭評議、抽查案件、旁聽庭審和召開每半月一次的審判長聯席會議等方式實施。改變了以往所有判決案件均由副庭長、庭長層層審批的方式,減少了案件的審批環節,以提高審判效率并力圖實現審與判、權與責的真正統一。

 

此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民生審判工作的需求與期待,挑選一些民生案件在5個審判團隊的基礎上進行專業化分工,除了已有的道交類案件專門審判團隊外,今年還選擇了醫患糾紛案件、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案件,分別由專門的審判團隊負責審理,著力做好該類案件的審判和調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