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司法警察參與強制執行工作的探析與思考
作者:張俊 徐輝 發布時間:2014-02-26 瀏覽次數:2535
執行難作為一個長期困擾法院工作的頑疾,理應是法院全體干警共同的面對與擔當,而司法警察作為法院隊伍中相對獨立的準軍事化隊伍,在為審執工作提供警務保障方面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正規化和專業化,法院攻克"執行難"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司法警察參與執行的現象愈發普遍,已成為執行戰線的一支生力軍。本文結合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法警執行中隊的具體實踐,就司法警察如何在執行中充分拓展自身職能試作一初淺研討,希冀對執行改革有所指引。
一、司法警察的職能與執行角色定位
(一)司法警察的職能
司法警察,簡稱法警,是法院內部一支帶有武裝性質的隊伍,是國家強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體的表現,是人民法院嚴肅執法的重要力量,擔負著特定的司法任務。
法警制度是建立在法院審判基石上的警察制度,強制執行顯然屬于審判活動的范疇。我國警察長期以來對社會事務的廣泛參與,特別是對司法、執法事務的介入,使得法警加入執行工作,易為公眾所接受。法警所擔負的執行工作職責亦是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并確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嚴肅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七條規定:司法警察"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的活動。"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條也規定:"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二)司法警察執行角色定位
法警外出執行,有警察身份,機動性強,明顯適于從事執行工作。為破解執行難,法警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助力執行,符合民事強制執行和司法警察權運行的規律,應當充分肯定其重要性、必要性和正當性。目前,各地法院已積極探索法警參與執行的多元化工作機制,法警紛紛走到了強制執行工作的第一線,發揮了獨特的、難以替代的先鋒作用。由于法律對執行工作承擔主體未作出明文規定,執行工作警務化迅猛的發展態勢讓我們無法回避法警在執行中如何角色定位的核心問題,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模式可供參考:
1、個案協助。在執行局統一部署、指揮和牽制下,法警根據執行法官的指示協助個案的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僅起被動輔助作用,只參與強制執行過程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階段的活動,完成具體執行措施后即退出執行,沒有獨立的執行主體地位。
2、獨立辦案。法警隊與執行局按一定的標準劃分各自管轄的案件,法警作為執行主體獨立行使執行權,依法執行受理案件的全部環節,法警隊獨立實施執行行為,不受執行局的指導。
3、交叉履職。法警隊把優秀法警派駐執行局,直接協助辦理執行案件,編隊管理,行政上隸屬法警隊,業務上受執行局領導。日常工作中,法警在嚴格履行本職的同時,有條件、按范圍的協助執行法官承辦執行案件。
綜合上述模式的優劣,充分把握現行法律精神實質下可知,負責執行工作的主體,應是專門的執行工作機構,法警只是全部執行力量的組成部分,其必須在執行法官的裁判和指導下履行職責,本身并不具備單獨的執行權。
二、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法警執行中隊的具體實踐
(一)法警執行中隊的現狀
2013年來,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面臨嚴峻形式,一是將原由基層法庭執行的民事調解案件全部劃歸執行局,二是全院的訴訟保全案件統一歸口執行局負責,突增的案件量使得執行人手尤為緊張。為減輕執行壓力,合理配置司法資源,
法警執行中隊參與案件執行的主要方式:1、直接執行。法警在執行法官的安排下辦理案件(不含執行異議、復議、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拍賣變賣等裁判性事項),憑執行法官簽發的裁定、命令、決定等執行法律文書直接實施執行。2、跟案執行。法警參與執行法官辦理的某一案件的階段性執行項目,協助采取強制措施。3、聯動執行,對涉民生執行專項行動和重大執行案件,中隊負責對接法警隊聯合開展執行警務保障活動。
(二)法警執行中隊的工作成效
法警執行中隊成立伊始,院領導、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多次磋商,從領導機制、管理模式、組織形式、職責權限都進行了初步明確。五名法警化整為零,與執行法官搭檔辦案,互助互學,充分融合,產生良好的組合效應,大量案件主動、如期、全面履行,有效促進了執行績效的良性發展。
執行中隊進駐半年,共辦結執行案件572件,平均結案期限45天,同比縮短15天,協助執行法官辦案963件,完成各類保全任務261起,涉案標的數千萬元,累計實施各項強制措施三百起,執結了一批骨頭案,拘傳、拘留率大幅提升,期間共拘留52人,比去年同期高出20%,全局未發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
三、法警執行中隊的工作優勢和運行中注意事項
(一)法警執行中隊的工作優勢
執行工作具有強制性、行政性等諸多剛性特點,法警是人民警察的組成部分,擔當執行重任可以說是"最佳組合"。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法警執行中隊已為全院大量執行任務的順利完成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工作優勢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優化執行力量,推進執行工作科學發展。當前法院執行任務繁重,執行力量缺乏,法警執行中隊參與執行工作,全員能動執行,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警執行中隊科學的辦案機制,規避了法警隊和執行局平行機構間協調環節多、協同難度大、派警手續繁的缺點,"執警合一"的工作方式,實現了日常用警的無縫對接,促進了執行工作的良性循環。
2、樹立中立形象,建立分權互補制約機制。執行法官擁有獨立的執行權能,執行權貫穿于執行過程的始終,實務中往往是一人包案一執到底,使得執行法官裁決者與實施者雙重身份重疊于一身。執行權的過度集中,造成公眾對法院司法公信的質疑,也易滋生濫用職權、執行腐敗等現象。權力的分立所帶來的制約監督機制必將提高執行工作的公正和效率,法警執行中隊承擔執行實施權恰好順應了當前法院執行分權體制改革的趨勢,同時也實現了與執行法官裁判職能的有機互補。
3、突出司法威懾,有效遏制抗拒執行行為。法警執行中隊建制管理、訓練有素、警容莊嚴、裝備先進、反應靈敏、機動性強的諸多特點,契合了發展中的執行指揮中心的基本要求。附有正義標簽的警察形象在公眾的心中天然具有威望,法警執行中隊的運作便于發揮警察良好的社會影響力,宣傳引導社會尚法守信。法警作為強制執行的后盾,在執行法官的指導下,可對"老賴"迅速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及時處置暴力抗執事件,有力維護法律權威,為執行工作保駕護航。
(二)法警執行中隊運行中注意事項
法警有權參與執行,但這種參與是在執行法官主導之下一種輔助性、保障性、配合性的限度參與,在執行過程中只是開展相關執行實施工作,處于協助、從屬地位。作為司法改革的創新舉措,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法警執行中隊這一新生事物還處于探索階段,工作中仍需進一步的磨合、完善,以下談談法警執行中隊運行中應注意事項,謹防無序介入導致的執行越位、錯位、缺位:
1、構建聯動執行體系。法警執行中隊應立足執行規律和法警特點,注意密切法警隊和執行局的部門關系,主動發揮溝通橋梁作用,加強工作協調性,形成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機制。定期匯報運行態勢,以便院領導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統籌研判決策。
2、合理界定工作職責。法警執行中隊要自覺擺正在執行工作中的位置,樹立全局觀念,細化分工,確保在執行中有職有責有權。法警應當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強烈的使命感,堅持以執行法官為中心,分析案情,制定預案,落實疑難復雜案件研究、匯報制度,防止產生消極配角思想,滯后執行進程。
3、審慎采用強制措施。法警一旦忽視依法辦案的準則和要求,隨意適用強制措施,反而激化矛盾,導致司法不公,嚴重甚至阻擾執行工作。法警執行中隊日常辦案中應加強約束監管,杜絕方法簡單、粗暴執法、濫用強制措施,對查封、扣押、拘留等重大強制措施的適用,合理設定執行法官審批權。
四、法警執行中隊工作機制的完善
在當前我國法院執行體制尚未變革的情況下,如何運用法律思維整合司法資源,深挖內部潛力,進一步發揮法警執行中隊的積極作用,形成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合力,法院系統乃至社會各界均在謀劃和建言。筆者認為,法警執行中隊工作機制日臻完善須從以下三方面著力:
1、重視教育培訓,提升業務技能。加強法警思想政治教育和隊伍建設,樹立清廉意識,講究組織性和紀律性。加強業務培訓,認真學習執行法規,夯實執法知識基礎,提升法警綜合素質。熟悉執行流程,深入研究執行藝術,加強理論知識與執行實務的銜接。堅持軍事化訓練,力求作風過硬,一警多能,傾力打造精干的復合型法警執行團隊。
2、加強內部管理,強調協同配合。法警執行中隊總體定位是聯合指揮、配合執行、服從指令、快速出警。注重制度化管理,合理制定法警執行中隊的操作細則,規范執行行為,實現執行全程監管,提升執法力度。革新職能理念,堅持依法執行,文明執法,司法為民,加大執行宣傳,引領輿論方向。合理安排警務和執行工作,發揮團結協作,主動快速的特點,增強凝聚力。建立獎懲考核機制,加強法警裝備和風險防范。
3、創新工作模式,構建長效機制。積極探索法警執行中隊發展路徑,即明確執行實施權由法警執行中隊行使,執行法官主要承擔執行裁決權,督導重大裁判事項的決定和實施,形成執行法官與法警有章可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彼此制約的工作格局。建立法警執行中隊人員資格準入和定期輪崗制度,鼓勵法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嘗試依據法院內部文件任命為執行員,從而充實執行力量,有效提升法警執行隊伍的執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