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調解使民事案件結案的優勢很多:提高辦案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矛盾擴大升級,達到案結事了效果,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多種原因,導致調解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不高,許多案件最終又進入到執行程序,由于調解案件多數沒有采取相應的訴訟保全措施,這就成為了“執行難”的原因之一。為解決這一問題,丹陽法院采取三項措施,提高調解案件的自覺履行率。

 

不片面追求調解率。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嚴格遵守“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在綜合考慮案情、當事人訴求、案件處理效果等綜合因素的基礎上,關注當事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誠意,對確屬無調解可能的案件,決不片面追求調解。   

 

注重當庭履行。承辦法官要充分考慮調解后的執行情況。對于案件標的不大或者履行義務一方是外地當事人的案件,盡可能促成當事人當庭履行。

 

加強法律釋明和訴訟引導。在訴訟各個環節積極開展法律宣傳和訴訟指導,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承辦法官要耐心向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向當事人說明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避免當事人產生認為調解書沒有強制效力的錯誤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