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昨公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量刑尺度
發布時間:2014-01-21 瀏覽次數:1291
中國江蘇網1月17日訊 年關將至,昨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議通報了近兩年來全省法院審理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惡意欠薪1萬元為入罪標準。同時,法院還明確提出,欠薪者越早還錢越輕判,對于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從嚴處置。
江南時報記者紀樹霞通訊員省法宣
A惡意欠薪1萬元屬于數額較大
達到定罪量刑標準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行為,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刑法修正案(八)》第276條之一規定,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追求刑事責任。據統計,該規定實施兩年來,江蘇各級法院共審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一審案件47件,生效判決人數48人。
惡意欠薪入罪標準為“數額較大”且“惡意”,記者昨日從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省法院確定了全省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數額較大”標準: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如果達到以上入罪標準,量刑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省法院民二庭蔡紹剛庭長表示,之所以將1萬元定為入罪標準,是因為法院調研時發現,江蘇私營企業的工資基本都在3000元左右,而三個月工資也就是1萬元左右,該數據比較合理;同樣,6萬元這一數據也是取的中間值。《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所以定6萬元應屬合情合理。
B欠薪者要主動履行義務
越早還錢處罰會越輕
省法院副院長周繼業表示,確定欠薪1萬元入罪的目的,并非是要將所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都納入刑法調整范圍,而是要通過刑罰的威懾力督促欠薪行為人主動履行義務。
“對于惡意欠薪者而言,越早還錢獲得的處罰會越輕。”周繼業副院長稱,在惡意欠薪案中,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訴前或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隱匿或轉移、非法處分財產、逃跑或藏匿的欠薪行為人,則堅決依法從嚴處置。
在全省法院審結生效的判決中,有21人因積極籌措支付所欠勞動報酬,被判處有期徒刑直至免除刑事處罰。
案例1
公司法人隱匿欠薪93萬元
獲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2年6月13日至9月28日間,被告人王春林作為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職工數月工資,仍將被告單位賬戶內累計109萬余元的資金轉入其私人賬戶,并為逃避支付工資及債務出逃柬埔寨及國內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職工因欠薪而發生集體罷工。2012年10月,勞動部門兩次依法向被告單位及其股東發出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指令,但被告單位在指定期間內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單位共拖欠88名職工工資合計人民幣93萬余元。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認為,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王春林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王春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及被告單位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2013年4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2
拒不支付115人勞動報酬
親屬代為支付被輕罰
被告人陳現龍系無錫市錫山區羊尖鎮泉龍制衣廠(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人。2012年,陳現龍在經營泉龍制衣廠期間,拖欠115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77萬余元。2013年1月18日晚上,陳現龍采用轉移生產機器設備、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拖欠的勞動報酬,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后,到期仍不支付。同年1月31日,陳現龍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親屬代為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勞動報酬,得到工人的諒解。
無錫錫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現龍以轉移資產、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他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2013年5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陳現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原標題:
案例3
棄廠出逃欠薪200余萬元
法人代表獲刑2年半
被告人韓云峰作為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管理者,在經營常州廣豐涂裝設備公司、常州宇恒涂裝設備公司和武進區橫山橋富凱達美辦公設備廠期間,對上述三個企業的職工工資支付采用預支生活費年終結算的方式。
2012年12月4日,為逃避巨額債務,韓云峰攜妻借口出差棄廠逃至黑龍江哈爾濱市藏匿,造成上述三企業無人經營管理,工人因欠薪恐慌停工。截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韓云峰累計拖欠三企業80名職工工資共計200余萬元。
2013年9月,常州武進區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韓云峰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4
承建人無視政府責令
欠薪316萬元獲刑1年3個月
2009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沈玉昌承建了大豐市南陽鎮園區服務樓等多處土建工程。2012年1月19日,沈玉昌在未支付吳干兵等40余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316萬余元的情況下,攜帶銀行承兌匯票人民幣34萬元及存有人民幣79萬余元的銀行卡逃匿,導致勞動者無法與其聯系索要勞動報酬。勞動部門分別于2012年3月、6月、8月向其發出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拖欠勞動報酬的指令書,其仍未按期支付。
大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沈玉昌以轉移財產、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2013年5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沈玉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案例5
逃避支付勞動報酬105萬
“假老板”獲刑又被罰款
2011年4月,被告人范建培私刻“江蘇華能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207項目部合同專用章”與連云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簽訂“100萬噸高速棒材生產線”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范建培在按合同約定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逃匿,故意逃避支付158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05萬余元,后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造成上百名工人到連云港興鑫鋼鐵有限公司鬧事,后由興鑫公司墊付工人勞動報酬人民幣100萬余元。
灌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建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人民幣達105萬余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12年9月,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范建培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