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江蘇省高院公布了全省執(zhí)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shù)額標準意見。在江蘇范圍內,拒付1人3個月以上工資,且總額超1萬元,或拒付10人以上工資,且總額超6萬元的;在被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同時還有轉移財產(chǎn)等行為的,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通訊員 沈法軒

  現(xiàn)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 綜合

  入罪條件

  情形一:

  拖欠1人3個月以上總額超1萬元;

  情形二:

  拖欠10人以上工資總額超6萬元;

  存在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特別提醒

  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蔡紹剛提醒:如果相關負責人實在無力支付,則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比如因發(fā)包方?jīng)]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了包工頭欠了民工工資,而包工頭確實沒錢支付,又沒藏沒躲,并承諾款到付錢或設法支付,不管欠錢數(shù)額多大,欠多少人的工資,都不構成入罪。”

  江蘇標準

  欠1人3個月工資超萬元 負責人就可能被判刑

  3年前,我國刑法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去年,江蘇省相關部門商討出江蘇的標準。

  全國入罪標準: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江蘇入罪標準: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典型案例

  拖欠職工93萬元工資

  “跑路”老板被判2年

  2012年6月至9月,江蘇一針織公司負責人王某,拖欠88名職工數(shù)月工資93萬元。為逃避支付工資及債務,他將單位賬戶內的109萬余元轉入私人賬戶,隨后逃至柬埔寨藏匿。后來,勞動部門向他所在的公司及股東發(fā)出支付工資指令,但這家公司一直沒支付。

  2012年11月26日,王某被警方抓獲。后被蘇州吳中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公司被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院盤點

  去年江蘇有43人

  因不付工資被判刑

  據(jù)江蘇省高院副院長周繼業(yè)介紹,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案件47件,生效判決人數(shù)48人。

  在判決生效的48人中,除1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余47人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判處罰金187.6萬元。其中2013年審結42件,生效判決人數(shù)43人。

  從審結的案件可以看出,欠工資拒不支付的以私營企業(yè)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為主,服裝加工、建筑工程等勞動密集型行業(yè)居多。

  討薪支招

  先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

  仍拿不到工資就報警

  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蔡紹剛介紹,務工人員遭拖欠工資后,應首先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求助,由勞動監(jiān)察部門責令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支付工資。若在限期內,對方仍沒支付,且符合入罪條件的,勞動者就可以自己報警解決。

  此外,勞動監(jiān)察部門發(fā)出責令支付后,相關的單位和個人仍不支付工資,還存在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行為,而且所欠的工資夠入罪條件的,勞動部門將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

  新華時評

  “討薪之痛”

  關乎的不僅是錢

  討薪難,是否真的無法根治值得探討。以治理建筑行業(yè)的欠薪為例,如果將打擊欠薪的事后舉措轉變?yōu)榧訌娛虑氨O(jiān)管的日常措施,嚴格落實項目用工合同和工資支付進度的備案制度,不備案就停工,又何至于每到年底突擊清欠?根治拖欠打工農(nóng)民的薪水,更要還打工農(nóng)民一個公平合理的社會身份和地位,將打工農(nóng)民納入與城市工人同等的勞動保障體系之下,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唯有如此,“討薪難”才能壽終正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