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1月14日電 “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是執政為民的試金石,法治建設的風向標,社會管理的大智慧。”今天,江蘇省高級法院向社會公布,江蘇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南通、徐州、揚州、鹽城、蘇州、宿遷、泰州、鎮江、無錫、連云港等10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超過90%。

  “在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同時,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數量逐年增多。”據介紹,2010年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1678件,較2005年增長了近9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42.83%。2013年出庭應訴3711件,出庭應訴率為90.44%。2013年,全省62個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100%;另有14個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超過95%;南通、徐州、揚州、鹽城、蘇州、宿遷、泰州、鎮江、無錫、連云港等10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超過90%。

  領導帶頭、納入考核、法院推進、機制保障……2011年以來,江蘇省住建廳、人社廳、國土資源廳、司法廳、環保廳、發改委、地稅局等廳局領導相繼在涉及本單位的行政案件中出庭應訴。例如,2013年12月16日,省住建廳宋如亞副廳長出庭應訴,為全省各執法條線帶了個好頭。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委劉亞平介紹,海安縣法治建設之所以能持久地走在全省乃至全國的前列,縣長親自出庭是一個重要因素。海安縣連續三任縣長在到任伊始就親自出庭應訴。并且連續6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100%。海安縣政府因此被授予2012年度“中國法治政府獎”。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長對江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海安樣本、南通現象、江蘇經驗”給予了高度評價。

  “從告官不見官到官民平等對話,它彰顯了平等的官民關系,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劉亞平表示,江蘇省法院系統還建立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制度”,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在向被訴行政機關送達應訴通知書的同時,抄告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便其跟蹤協調。“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助于各級政府形成為民、務實的工作作風。有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增強法治信仰。”劉亞平說。

  據介紹,雖然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經制度化,但這項工作的發展也不盡平衡。從統計情況看,仍有18個縣(市、區)法院統計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低于90%,其中12個縣(市、區)低于80%。同時,市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相對較低,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存在“出庭不出聲”、“坐庭走過場”現象。

  “出庭僅僅是手段,出效果才是目的。”針對存在的問題,江蘇省高院將從加強對薄弱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等方面努力實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出效果。

  新聞鏈接:

  江蘇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幾個問題

  1、為什么要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行政訴訟法》沒有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必須出庭應訴。這是在實踐中建立起來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應訴制度。雖然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這項工作有著明確的規范依據:

  一是國務院的規定。國發[2010]3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第二十五條明確要求: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

  二是江蘇省委、省政府的規定。省委省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文件,要求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2006年,江蘇省委政法委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江蘇合格縣(市、區)”考核體系。2009年,省委出臺《關于深入推進法治江蘇建設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2010年底,省法院與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府法制辦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出全面規定。2012年,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的《深化法治江蘇建設重點任務責任分解》明確要求:“法治縣(市、區)創建先進單位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要達到100%,到2015年,市、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分別達到90%和95%以上。2012年年底,省政府辦公廳經省政府同意頒布的《江蘇省法治政府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考核評價辦法》要求:“市、縣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分別達到90%、95%以上”。

  實踐表明,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助于行政相對人解開心結,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有助于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形成務實為民的工作作風;也有助于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的信心。推行這項工作對于落實司法為民、執政為民要求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2、為什么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而不是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所謂行政機關負責人指的是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成員。行政首長指的是行政機關的一把手。一把手能出庭應訴當然好,不過在現實推行過程中有困難。一個單位的一把手畢竟只有一位。雖然行政案件數量總量并不是很多,但在城鄉建設、國土管理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領域的行政案件數量相對較多,如果要求必須是一把手出庭,行政首長一年出庭應訴十幾件甚至幾十件,將會給其正常的工作造成影響。

  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主要是相應行政執法領域的負責同志,既了解情況,又能夠拍板作出決策。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已經能夠達到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有效促進依法行政的目的。

  對一些有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件,我們也倡導行政首長能出庭應訴。海安等個別市縣的黨委政府也規定,每年每個行政機關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必須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主要是為了強化一把手的法治意識。在現階段,考慮到現實的可能性,我們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3、如何對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進行問責?

  江蘇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能夠得到持續推進,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是建立健全了較為完備的量化考核制度。

  江蘇省委、省政府在“法治江蘇合格縣(市、區)”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中,都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2013年法治江蘇合格縣(市、區)考核的達標標準是95%。未達到95%的,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兩分。“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實行的是一票否決,“法治政府建設”先進單位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必須達到100%。

  全省法院系統建立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統計報告和通報制度”。由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與法治建設考核直接掛鉤,使得全省各級黨委、政府都較為重視這項工作。各地也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與各種評優評先直接掛鉤。加上各地法院的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問責機制相對比較健全。

  4、高達91.12%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我們計算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其計算的基數是法院開庭審理的行政案件。像一些明顯不符合受理條件而被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一些管轄權轉移的案件,一般都不需要開庭。如果不開庭,也就不存在著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問題。最原始的計算方式是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數量除以開庭審理的案件數量。2013年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開庭審理,但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的案件有364件。

  為了促進矛盾的化解,對那些沒有開庭的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能夠積極參與訴訟協調,并且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的,我們也將其納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進行考核。也就是用出庭應訴案件數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協調并協調成功的案件數均被認定為廣義的出庭應訴案件數。這兩項之和是3738件。計算基數既包括開庭的案件數量也包括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協調并協調成功的未開庭案件數。兩者之比即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