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的實踐和完善
作者:張俊 發布時間:2014-01-15 瀏覽次數:1287
眾所周知,110是廣大人民群眾最為熟悉的一個公安機關的緊急特服電話號碼,110報警服務臺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實踐中成效顯著。而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參照公安系統110快速機動出警的成功模式,積極探索、嘗試構建全天候、常態化的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成為人民法院執行體制變革的題中之義。
一、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的概念和內容
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是指法院開通24小時值班電話征集執行線索,申請執行人、社會知情人發現被執行人行蹤或財產線索,可立即打電話或通過其他方式舉報。執行干警無論工作日還是節假日,無論白天還是夜晚,全天候地實行接警必出、出警必速,確保法院執行力量在第一時間到達執行現場并開展執行、處置案情。
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必須遵循合法、及時、便捷、協作原則,在運行模式上一般針對在執行案件中發生的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在短時間內果斷應對,迅速處理,高效執行,最大特點是引導全社會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關注、聚焦、打擊。其運行內容如下:
(一) 組織機構
執行110值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值班人員由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紀檢監察人員等組成,負責接受舉報、組織處置、上報案情、下達指令以及辦理日常事務,具體為:
1、受理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的線索并作出處理;
2、組織對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并及時報告處置結果;
3、臨時組織對重大、緊急突發事件的處置;
4、辦理上級法院和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工作紀律
1、堅守崗位,做到不漏崗,按時做好交接班并記錄,及時處理移交的案件和未辦結事項,確保值班連續性。
2、確保通訊暢通,做好值班記錄、報告和處理,值班電話不得用于與執行工作無關的事項。
3、非值班干警不得以非正當理由推諉執行110值班辦公室下達的指令,做好隨時待命準備。
4、實行首接責任制,值班人員如發生脫崗、消極、延誤、玩忽職守、不當處理及泄密等情形,按規定追究責任。
(三)工作要求
1、全日制值班制度。節假日不休息,確保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執行干警原則上接警必出,城區緊急情況1小時趕到,其余轄區按公里限時到達,并配備攝像、照相、錄音、警械、警具、車輛等裝備隨時候勤。
2、舉報方式公開。執行立案時,須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執行110告知書》,備注執行110聯系方式(含舉報專線電話和值班人員移動電話)和法院監督電話以及上級法院執行110聯系方式,并向社會公布。建議當事人根據案情的輕重緩急選擇聯系渠道,工作時間,應直接與承辦人聯系;對突然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可能逃逸、被執行財產可能被轉移或者藏匿、暴力抗拒執行等緊急情況,可直接向執行110舉報。非工作時間接到舉報,由執行部門負責人甄別線索的緊急程度,并決定是否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緊急應立即出動,不緊急的也應盡快處理并予以回復。
3、舉報名單公示。定期向媒體、社會公開曝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或單位的名稱、住所地以及照片等關聯信息,以供全社會進行舉報。建立案外人舉報獎勵制度,積極調動群眾積極性。
4、建立投訴和綠色通道。如對執行工作不滿,也可通過執行110進行投訴,接到投訴,應立即安排專人進行核查,并在相應工作日內反饋調查處理結果。開辟執行110綠色通道,對涉及農民工索薪、贍養、撫養等涉民生案件,實行快立快執。
5、暢通舉報渠道。在法院網站、電視、報紙刊物、微博、微信公眾服務平臺等大眾媒介上設立“執行110”板塊。
二、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的實踐價值
(一) 整合社會資源,合力破解執行難。
執行難,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而解決執行難,首先需要找到被執行人,找到財產。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外出務工人員增加,人口流動性增強,被執行人往往居無定所;法院財產調查能力有限,財產申報制度未有效落實,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規避執行行為越演越烈,手段多樣;有時即使掌握了被執行人的下落或被執行財產的線索,也會受工作時間、人員配備、程序規定等因素限制而錯失執行良機,執行干警往往力不從心。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控,已成為各地法院執行工作的瓶頸。盡管各地通過不斷探索執行方式、強化執行工作力度等途徑,開展“執行會戰”、“集中清理”等多種突擊行動,但“執行難”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好轉。因此,司法實務中亟需一種及時發現被執行人及其名下財產并快速處置的長效機制,使得被執行人及其名下財產及時暴露在法院的視野之下。執行110是法院把有價值的舉報信息依職權化作強有力的執行措施,無疑是在目前單打獨斗的封閉執行環境下,法院遵循執行工作規律,挖掘社會潛能破解執行難所采取的有益舉措。
(二) 實現執行參與多元化,重塑公眾法治信心。
近幾年來,人民法院積壓的執行案件大幅度上升,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和司法公平正義的實現,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法院大量生效判決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或者只是遲到的兌現,逐漸促成了民眾“空調白判”、“法律無用論”等畸形法律觀,造成了司法環境的惡化,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執行110既將法院執行的主動性、及時性、規范性與權利人積極性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院與權利人合力推進執行程序的互動氛圍,又通過公眾對被執行人及其名下財產的發現和舉報,激發公眾主動參與和監督執行的熱情,同時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實現了“看得見的正義”,構建了一個公開透明、易于操作的執行機制。執行110實現執行網絡大參與格局,逐漸削弱民眾“厭訴、恥訴”的傳統法律情結,對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大有裨益。
(三) 突出治理消極執行,形成效率倒逼機制。
執行效果最大化,即要求我們執行干警盡最大可能,窮盡最優措施,最大程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執行工作具有高度的時效性,因執行懈怠錯失良機導致“老賴”跑路或轉移財產的情形時有發生。比如說被執行人名下車輛被發現,如果不立即采取扣押措施,結果很可能難覓蹤影。一旦發現有價值的信息,群眾可直接舉報,并要求派員處置,執行110充分貫徹了民事強制執行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的原則,通過制度規定和程序督促,給執行干警加壓,有利于整肅執行作風。事實上,執行人員無法推委拒絕,在最短的時間內須把這一信息落到實處,避免貽誤執行時機,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節約了法院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也贏得了群眾的理解和配合。
三、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之完善
快速準確,便捷高效是執行工作的發展趨勢。各級法院應以構建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為契機,不斷加以總結、完善,推進執行工作的科學發展。
(一) 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合作
針對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的現狀,法院積極建立與公安對接機制,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排除阻擾執行的違法行為,維持執行秩序,有效震懾“老賴”。首先加強執行信息對接,將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車輛等財產信息輸入公安的查控信息系統進行24小時監控,及時更新。其次,現場配合,協助執行,被執行人信息一旦被法院獲悉,執行110值班辦公室即向就近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請求,就近民警將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鎖定被執行人或財產,并通知執行110值班干警到達現場,配合執行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最后,構建長效機制,定期匯總對接執行狀態,加強信息研判和風險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和困難,注重反饋交流。
(二) 健全執行聯動機制
依法協助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院加強構建協助執行聯動機制,積極推廣“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與信息共享平臺,明確相關聯動部門職責分工,完善信息有效鏈接,充分發揮各聯動單位協調作用,嘗試將協助法院執行情況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共同推進執行工作中困難和問題的解決。積極探索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各級法院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充分利用宣傳手段,擴大執行110在社會上的影響。主動邀請黨委、人大以及聯動成員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對重點案件聯合督導。繼續深化執行聯動機制,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社會各界參與的解決執行難的新格局,共同加強對失信懲戒的有效性和準確性,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三) 加強內部規范管理
加強建章立制,以規章制度為依據,規范工作程序。專門出臺相關具體實施規范文件,做到有文可依、有令必行,以解決具體工作中思想認識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進一步推動制度執行效果,有效保持執行隊伍的執行力,加強內部紀律約束,健全問責追責制度,將執行權牢牢地“關在制度的籠子”。針對執行110的運作需要,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合理調配執行力量,優化執行隊伍結構,建立長效激勵機制和科學的配置方案,適當增加執行干警的加班補助和經費裝備。
(四) 推進執行指揮中心的建設
帶有信息靈敏、反應快速、指揮有力、協同有方等鮮明特征的執行指揮中心的成立是執行工作的發展所向。執行指揮中心是法院執行部門集執行信息和關聯案件信息查詢、征信信息共享、快速反應機制等功能于一體,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的工作機構,其目的是整合法院內外部力量,強化執行手段和快速反應能力,形成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協助執行機制、信用懲戒機制等強大執行合力。誠然,執行110只是執行系統性工作的一個基礎部分,但其作為執行指揮中心的重要組成內容日后必將發揮應有的作用。
法諺云:“強制執行乃法律之終局及果實也。”執行工作事關公平正義之實現,事關法律之尊嚴和權威,其重要性可見一斑。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實施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困難和問題,但面對執行困境,我們無法固步自封,可以樂見的是,探索的腳步會攜來正義的曙光,變革的洪流會開創法治的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