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設立危險駕駛罪,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于當年51日起施行。醉酒入刑以來,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吳江法院已審結危險駕駛案件527件, 527人因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分別被判處拘役一個月至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據吳江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沈麗介紹,上述被判刑的527人,全部是因為醉酒駕駛,吳江還沒有因競逐駕駛而被追究危險駕駛刑事責任的案例。自“醉駕”入刑以來,市民守法意識有所增強,“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成了大部分市民的共識。但從整體上講,醉駕案件仍呈高發狀態,危險駕駛罪已經成為僅次于盜竊罪的第二大罪。2013年,吳江法院共審結危險駕駛案件211件,僅次于盜竊案件的447件。

 

沈麗還介紹,在這些案件中,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醉駕法定值2倍的占一半以上,摩托車所涉危險駕駛案占總數的一半以上,被告人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一半以上,被告人為非本地戶籍的占一半以上。

 

“醉駕”量刑將更加嚴格規范

 

為進一步規范醉酒駕駛案件的辦理工作,日前,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案件的座談會紀要》,對醉酒駕駛案件的立案標準、證據的收集及審查、刑事處罰及量刑等方面作出更為詳細的規范。

 

《紀要》明確,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險駕駛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行駛的路程、實際損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他交通違法情況。

 

在量刑方面,《紀要》規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另外,《醉駕紀要》第17條規定了八種可以增加基準刑的情形:1、發生交通事故;2、所駕車輛為營運車輛;3、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或抗拒檢查;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城市鬧市區路段上駕車的;5、醉駕時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6、具有違法或犯罪前科;7、具有先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8、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紀要》同時規定,被告人構成自首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有其他可以酌定從輕的情節,可以以減少拘役半個月來調節基準刑。

 

沈麗認為,《紀要》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嚴格規范了醉駕案件的量刑標準,嚴格緩刑的適用,又對醉駕摩托車案件作出了根據具體情形可適當下調基準刑等規定,體現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法官再次呼吁:珍愛生命,請勿醉駕

 

記者在采訪時,正好有一起危險駕駛案件正在宣判。被告人熊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據承辦此案的洪永洋法官介紹,被告人熊某在201212月因酒后駕車,被吳江公安局處以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駕駛證暫扣期限屆滿后,被告人熊某某未按照規定至交警部門重新考試領取證件,又于20131118日醉酒駕駛機動車,并追尾前方等待紅燈的車輛,對方車輛駕駛員電話報警后其在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該起事故造成對方車輛損失12000余元,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97mg/100ml。后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按照《紀要》的對于量刑的規定,根據酒精含量,被告人熊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97mg/100ml,量刑基準刑為三個月。根據《紀要》中可以增加基準刑的情形,被告人熊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一萬余元,且曾因酒后駕車被行政處罰,綜合上述情節,確定其量刑基準刑為四個半月。同時,根據《紀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情節,因被告人熊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處理,構成自首,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醉酒駕駛不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還是對自己生命和家庭的極不負責任,危害結果非常嚴重。洪法官再次呼吁市民:請嚴格遵守法律,珍愛生命,杜絕酒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