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月,李某、黃某、張某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萬元,其中李某應出資2.5萬元,黃某應出資1.5萬元,張某應出資1萬元。但李某、黃某實際各出資1萬元,張某實際出資了0.4萬元。公司成立后,領取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后進行經營活動。后因經營不善,累計拖欠某貿易公司(乙公司)貨款人民幣10萬元。乙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及出資人李某、黃某、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清償10萬元貨款。

 

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為: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本案中,因李某、黃某、張某實際出資額分別為1萬元、1萬元和0.4萬元,其實際出資總額僅為2.4萬元,并未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的限額,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精神,該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具備法人資格,應由開辦該企業的出資人即李某、黃某、張某對公司財產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及出資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應予支持。

 

但是,李某、黃某、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3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在以3個投資人的實際出資償還部分債務后,剩余債務應按照3個投資人的股份比例承擔責任,即李某、黃某、張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51.51。這是因為,公司雖然沒有實際成立,但是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還是按照3個出資人的出資比例來分擔的,根據責任與收益相對應的原則,公司產生的債務也應按照出資比例來分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甲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李某、黃某、張某實際是構成了個人合伙,對合伙期間產生的合伙債務的分擔,應適用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由于出資人顯然沒有約定合伙期間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因此,應由合伙人即出資人平均分擔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確定出資人的責任時應貫徹的原則是:誰應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差額越大,誰的過錯就大,誰應承擔的責任就越大。據此,李某、黃某、張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1.52.51)∶0.51.51)∶0.610.4)。

 

第四種觀點認為,在全體股東承擔補充連帶責任中,已經全部出資到位的出資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而這些責任全部由瑕疵出資的出資人承擔。此時的承擔方式是,先由瑕疵出資人補足實際出資與未出資之間的差額,如果差額不足以清償債務,則超出部分由瑕疵出資的股東按照“誰應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差額越大,誰的過錯就大,誰應承擔的責任就越大”的原則來分擔責任;如果差額足以補償違約責任,則剩余部分應作為公司的共同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各位出資人。在本案中,李某、黃某、張某應先分別補足出資,然后在出資不足以清償的范圍內按照1.52.51)∶0.51.51)∶0.610.4)的比例進行分擔。

 

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

 

首先,瑕疵出資人承擔較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時更重的法律責任,是因為其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其與個人合伙承擔責任的方式相類似,但卻不是個人合伙。在個人合伙中,合伙人按照約定分擔責任、分配收益,沒有約定的,平均分配收益、分擔責任,這種利益分擔、責任分配制度是建立在各合伙人達成一致的合伙協議基礎上的。而在瑕疵出資致公司不具法人資格的情況下,各出資人并沒有成立合伙企業的意思表示,沒有約定個人合伙的出資份額。如果將各出資人實際出資作為個人的合伙投入,有違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與第一種觀點一樣,可能導致實際出資越少的出資人承擔的責任越小、足額出資的出資人也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的情況。

 

其次,公司設立被確認無效后,依法應進行清算。在進行清算時,依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新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依據這些規定的相關精神,無論公司是不是實際成立,未繳納出資的出資人,都應在清算程序中補足出資。

 

再次,瑕疵出資的出資人在清算程序中補足出資后,以補足后的資產作為公司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可能出現補足后的公司資產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的情況。此時,剩余財產應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而按照前述三種觀點,在公司所有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足額出資的出資人的出資作為公司的資產將全部用于清償債務,而瑕疵出資的出資人承擔的債務數額很可能小于其應補足的出資,這樣導致的后果是足額出資的出資人承擔的損失反而最大。

 

最后,瑕疵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后仍無法全部清償債務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誰應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差額越大,誰的過錯就大,誰應承擔的責任就越大”的原則,在瑕疵出資的出資人之間進行分配,較好地體現了過錯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瑕疵出資的出資人在出資過程中有過錯,其過錯所產生的損害就是因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承擔超過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時應承擔的責任。在此損害范圍內,根據過錯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應出資與實際出資差額越大的,過錯責任就越大,應承擔的責任也就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