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新區法院簽發首例訴前調查令
作者:欒曉鴻 郭麗英 發布時間:2014-01-08 瀏覽次數:1094
2014年1月7日,泰州高新區法院在立案審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訴前調查令操作規則(試行》的規定,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放了(2014)泰開民調字第0001號訴前調查令,代理律師可憑該調查令向民政機關調取當事人的婚姻記錄。這份調查令是自2013年12月27日高新區法院正式實施訴前調查令以來發出的首例訴前調查令。
該院訴訟服務中心收到原告于某訴被告喬某、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訴訟材料,審查中發現,于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借條上僅僅有喬某簽名,于某自述喬某與譚某系夫妻,但于某提供不出喬某與譚某夫妻關系的證據。經于某申請,立案法官經過嚴格審查,認為該案符合開具訴前調查令情形,于是,開具了首張訴前調查令。
訴前調查令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審查階段,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涉訴被告準確的身份、住址、聯系方式等立案所必須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經原告申請,法院批準,委托原告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核實相關信息,為正式立案提供所需證據材料的制度。訴前調查令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有利于提高立案審查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司法活動的公正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