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南通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發來書面回函,采納法院提出的“在借款合同文本上約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并對法院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促進企業防范金融風險表示感謝。

 

南通市通州區法院在審理農村商業銀行提起訴訟的金融借款案件中發現,超過50%的案件存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部分借款人系惡意變動住所地,故意逃避還款義務,導致銀行追債找人難、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還有的借款人故意拒收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以此拖延訴訟時間。上述案件,采取公告送達,不但增加了銀行的維權成本,也浪費了訴訟資源。通州法院經調研后提出,銀行可以通過與借款人、擔保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銀行、法院向事先約定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的,即可視為送達。上述方法,有效防范了被告惡意逃債,解決了銀行追債找人難、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問題,維護了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