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訴法第152條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從而確定民事判決說理的對象,并對裁判者就該對象作出決斷所涉之訴訟程序予以規制,以規范審判權的運行,使其遵循正當程序的要求。由此形成的判決才能說理充分、論證有力,真正具有社會公信力,為當事人和公眾所接受。東臺法院積極學習新民訴,高度重視裁判文書的說理,裁判文書制作的整體水平顯著提高,涌現了很多優秀的裁判文書和典型案例。

 

強化多維說理。東臺法院發揮想象,構建全方位式說理,打造“立庭-庭前-庭審-判決-調解”一條龍式的說理服務,只要有利于解決矛盾,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成為說理的場所,集中法院內外的人力資源,攜手進行說理,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強化激勵機制。東臺法院積極探索,推行以加強說理為核心的裁判文書評查機制,每年對優秀的裁判文書進行匯編-評選-考核-獎勵,對優秀裁判文書的制作者不僅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同時也將其納入年度評級晉職的考核中。

 

強化規范說理,東臺法院積極完善裁判文書的說理模式,緊密結合裁判文書樣式,縝密、嚴格的闡述裁判理由,準確的概括雙方的訴求和理由,力求做到結構嚴謹,文字通暢,語言樸實,避免使用華麗的詞藻,方言俚語,促進裁判文書說理的科學規范化,更加便于當事人閱讀理解。

 

強化法學素養。東臺法院高度重視三項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舉辦法官沙龍,積極實施人才培養的“引航工程”,采用由資深法官與青年干警“一對一”的結對培養模式,切實提高學歷層次,注入新鮮血液,強化裁判文書說理能力,為青年干警書寫裁判文書提供良好的環境和平臺。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