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指出,要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司法公信建設,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法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法治已經成為當代社會主旋律的時代背景下,如何把握好、貫徹好黨的加強司法公信力建設這一要求,司法公正是根本。而司法公正離不開訴訟誠信和司法誠信這兩個環節,前者是基礎,即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誠實守信,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客觀真實證據,是法院依法裁判的基礎;是后者為關鍵,即法官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嚴格依法辦案,客觀公正認定證據和事實,正確全面適用法律,嚴守中立,不偏不倚,忠實履行審判職責,是公正裁判的關鍵,二者有機統一,缺一不可。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誠信與法官的司法誠信有機統一共同構成了我國司法信用,各自內在的邏輯架構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構成了我國司法信用體系。為在審判實踐中切實貫徹落實好中央上述要求,有必要對如何開展司法信用體系建設進行深入研究,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限于研究者能力和工作實際,本文涉及司法一詞僅指對法院或法院的裁判而言,簡言之,研究法院司法活動的公信、信用問題。

 

一、司法信用的理論認知

 

(一)司法公信

 

之所以有司法這一事物,首先便是為了便于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利益從中得到救濟,其基礎就在于"司法的公信",如果司法沒有公信,當事人將不會訴諸司法;司法之所以有效和有價值,乃因其可以使當事人對之產生信任,然后自愿尋求司法救濟。因此,"司法公信"是一個雙重的概念,即"司法的信用""當事人的信任"。司法公信是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的認同,對司法權運行過程及結果的尊重與信服。司法機關的"信用"與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在互動中共同成長,顯現為一個國家司法公信的狀態和程度,并成為司法工作的根基和生命力。司法缺失公信力,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產生懷疑和不信任,就會損害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

 

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是通過法官的司法活動實現,法官司法能力和職業形象是影響司法公信最為直接和重要的因素。法官的法律知識、社會知識、邏輯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道德品質修養以及職業操守等對于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現有司法體制和法律制度下,更加需要法官通過正確解釋法律,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填補法律漏洞,保障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連續性。

 

基于司法活動主體的多元化,既有法官、也有案件當事人、還有其他訴訟參與人等,因此,實現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實現司法公信,除要求法院信用、法官誠信外,案件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院司法活動中的訴訟"信用"也是不可或缺。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實事求是陳述案件事實,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據材料,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從而為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提供可靠的基礎。促進法官誠信、訴訟參與人誠信,方能提升司法公信。

 

(二)司法公信與司法信用的關系

 

上文已論及司法公信是一個雙重概念,司法公信由"司法的信用""當事人的信任"構成,二者有機統一,前者是前提,后者是關鍵、是目的,缺一不可。而"司法的信用"的實現,離不開法院裁判信用和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信用的共生與相互促進,二者從來都是結合在一起的事物的兩個方面,法院裁判信用與訴訟參與人訴訟信用是司法信用的基本構成要素。司法信用是指在司法活動中各要素之間對他方將來行為的期待。這種期待通過司法行為形成法院與公眾之間的信用關系。司法信用是司法公信的重要內涵之一,是司法公信的固有之意。司法信用與司法公信在相互條件關系上,司法信用是司法公信的必要條件,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須要加強司法信用建設。訴訟參與人訴訟信用與法院裁判信用是司法公信的基礎,通過加強訴訟參與人訴訟誠信和法院裁判誠信建設,提升司法信用,促進司法公信,繼而推動和保障社會誠信。

 

二、司法信用的現狀與原因分析

 

(一)司法信用狀況。

 

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問題較為突出,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學術不端等現象屢禁不止,社會誠信缺失問題已成為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之一。司法領域的信用問題也不容樂觀,司法領域的信用狀況總體是好的,但當前,以個案引發的司法不信任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會心理,司法遭遇信任危機,法院司法公信度面臨嚴峻挑戰,法院司法誠信缺失和訴訟參與人訴訟誠信缺失,嚴重影響了國家法律信用和司法權威。

 

司法誠信缺失的具體表現:一是司法效率信用缺失。案件審理期限過長,12個月以上結案,甚至更長時間結案的現象一直長期存在。執行案件,甚至有的長達十幾年不能執結。二是庭審質量信用缺失。庭前準備不充分、庭審思路不清晰、爭議焦點歸納不全面準確、事實調查主次失當、證據認定說理不透徹、主持辯論無的放矢、庭審小結似是而非等現象,在一些法官身上不同程度地長期存在。三是裁判載體信用缺失。裁判載體信用缺失。裁判文書是審判過程與結果集中全面反映,是法官責任、水平和良知的宣示,是案件當事人期待法律對其涉訴行為公正評判方式,也是人民群眾衡量國家法律信用和司法權威的重要載體。然而,日常司法裁判活動中,瑕疵的裁判文書和不合格的裁判文書在各級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文字表達不嚴謹、錯漏字現象嚴重、對證據采信與否理由闡述不充分、裁判論證說理不透徹、法律適用不準確、對當事人訴求回應不全面等。四是執行效果信用缺失。執行結案率虛高,體現執行效果的執行標的到位率仍然偏低,執行案件投訴率未見明顯下降,采取執行措施不及時主動,裁定程序終結方式結案隨意性較大等。五是司法公開信用缺失。目前,社會公眾對司法公開的方式、范圍、程度、效果等滿意度不高,該公開未公開,尤其是法院內部辦案流程、規則和程序決定事項等。司法的選擇性公開,導致當事人產生誤解和隔閡,甚至不滿和對抗。六是裁判效力信用缺失。目前,各級法院受理的再審案件呈逐年增多態勢,司法裁判的終局效力面臨挑戰,其后果是申訴不息,監督不斷,終審不終。審判監督制度的信用屬性有待健全。七是司法廉潔信用缺失。部分法官世界觀、價值觀、權力觀蛻變,責任心不強,出現濫用權力、制造假案、司法腐敗的問題。

 

訴訟參與人訴訟誠信缺失的具體表現:故意躲避拒絕收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濫用訴權,如詐欺性訴訟和重復性訴訟;虛構理由拖延訴訟,惡意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偽造、變造虛假訴訟材料,提供虛假證據,收買證人作偽證;轉移財產、轉移居所、虛構債權債務等規避執行;惡意申訴、信訪;濫用其他訴訟權利的行為,如舉證妨礙、濫用申請回避權、濫用管轄異議權、濫用申請財產保全權等等;有的協助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甚至妨礙、阻撓法院執行,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責任;個別中介機構違反執業規程,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等。個別律師教唆當事人作虛假陳述,向當事人虛假承諾、開空頭支票。

 

(二)司法信用缺失產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司法信息的不對稱。司法信息指司法活動所需要的分布在各訴訟主體間的訴訟、裁判資料等。所謂司法信息不對稱是指司法活動的主體各方所擁有的信息數量與質量不同,尤其是體現在裁判主體與訴訟參與人雙方之間。由于司法信息的不對稱,信息多的一方就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作出不利于信息少的一方的行為,尤其是在隱蔽成本小于其所帶來的收益時,這種行為就會大量發生。

 

其次,失信成本低。失信者得不到嚴懲,風險成本很小而獲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勵,遵法守約而無利可圖。如司法裁判中,錯案問責的機制尚不健全,同時現有的錯案追究制度執行不到位,如通報批評、幾十元至幾百元的經濟處罰、最多作輪崗處理。何為錯案、一般瑕疵案件、重大瑕疵案件,需進一步界定明確;如何進行責任追究?需細化確定。對司法不規范行為,如何界定、問責,也需要進行制度設計。訴訟活動中,對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缺乏有效引導,同時對其訴訟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較弱,使失信者在經濟上、法律上沒有受到應有的追償和處罰,造成失信成本過低。

 

第三,受利益的驅使。各訴訟主體之所以會出現失信行為,一個共同的原因--追求利益。法官追求工作的安逸、滿足個人私欲等,訴訟參與人追求獲取勝訴、規避執行等。

 

    第四,審判管理機制不健全。審判作風不端正、職業形象不好,審判流程不健全、不透明,審判程序不嚴謹,裁判說理不充分、邏輯論證不嚴密、司法公開機制不健全等等,導致法官的司法誠信大打折扣。

 

第五,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還不夠成熟和完善。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社會公眾對于誠信還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誠信意識不強。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方面,還存在著許多空白、漏洞或者不足之處。

 

三、司法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踐探索

 

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105月借助縣委、縣政府在全國首創"大眾征信"大環境,開始在審判工作中積極倡導誠信,開展當事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成立了當事人信用信息管理辦公室,制作了《當事人誠實守信告知書》在立案審判階段向當事人發放,制定了《當事人信用信息征集與若干規定》,就當事人信用信息征集范圍、征集原則、征集程序、失信信息的運用、異議信息的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有力促進了該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案件調解率、自動履行率、執行標的到位率等審判質效明顯提升,2011年《人民法院報》頭版頭條曾予報道,省高院、市人大領導來院調研時均給與很高的評價。

 

今年年初,睢寧法院黨組在總結前階段征信工作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深入調研決定全面開展司法信用體系建設,通過加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建設、法官誠信司法建設,不斷增強司法公信力,并以此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該院制定了《關于開展司法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確立了訴訟參與人訴訟誠信建設、法院司法誠信建設、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基本架構。訴訟誠信建設方面,先后制定了《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告知書》、《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承諾書》、《法院公正廉潔司法聲明》、《法官誠信司法承諾》、《訴訟失信信息評定辦法》、《訴訟參與人訴訟信用信息征集與運用若干規定》、《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管理規定》。訴訟參與人失信信息征集軟件系統正在研發。司法誠信方面建設:制定了《司法作風建設實施方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旁聽庭審實施辦法》、《防范虛假訴訟實施辦法》、《法院誠信文化建設實施方案》、《加強巡回審判實施意見》、《青年法官導師制實施意見》、《司法作風建設督查通報實施辦法》、《開展反規避執行實施方案》、《庭審、法律文書及定案把關三評查實施意見》等。上半年,發送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告知書6802份,簽訂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承諾書5043份,征集訴訟參與人訴訟失信信息923條,向縣大眾信用管理機構及其他信用監管單位報送訴訟參與人失信信息326條,司法懲戒失信訴訟參與人6人,聯動其他部門懲戒失信訴訟參與人13人,發布失信典型案例4件,向社會公示訴訟參與人信用信息710條。620日,人民法院報實務周刊以"司法:引領社會良好風尚"為題全面報道了該院司法信用建設的情況,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四、加強司法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思路與對策

 

司法信用體系從信用的主體范圍考察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法官的審判活動誠信即審判誠信,二是訴訟參與人(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誠信即訴訟誠信。司法信用體系建設應圍繞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這兩個訴訟主體分別開展司法誠信建設和訴訟誠信建設。同時,在此基礎上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法治保障和示范引導。

 

(一)訴訟參與人訴訟誠信建設。

 

訴訟誠信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協助調查人、協助執行人、中介機構等主體在訴訟、執行活動中誠實守信,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及其他憲法權利,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訴訟誠信建設是指法院以信息化手段為支撐,通過對訴訟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失信信息的評定和征集,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生成訴訟信用資源,定期對外公布,并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交互對接,使誠信者受褒獎,失信者受懲戒,從而引導和督促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誠信的機制與辦法。開展訴訟誠信建設,應建立七項工作機制:

 

1、訴訟誠信告知和承諾機制。將誠信風險提示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告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在訴訟活動中應誠實守信,實事求是陳述案情、提供客觀真實證據材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嚴格履行訴訟義務,珍惜自己的信用記錄,誠信訴訟。同時,告知其在訴訟過程中如有不誠信訴訟的行為,將被法院作為其失信信息予以采集,并告知其因此將承擔的后果。在誠信訴訟告知的基礎上,引導其進行誠信訴訟承諾,簽訂《訴訟誠信承諾書》。

 

2、訴訟失信信息評定機制。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義務協助調查人、義務協助執行人、拍賣等中介機構在訴訟、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誠信行為甄別評定、歸類匯總,以便于信息采集。

 

3、訴訟失信信息征集機制。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失信信息征集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的全過程。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立案、審判、執行階段出現的訴訟失信行為信息分別進行采集,然后由司法信用建設辦公室匯總后輸入訴訟信用信息數據庫。訴訟失信信息征集,通過以"訴訟誠信信息管理卡或訴訟誠信信息管理軟件"為載體在立案、審判、執行環節進行流轉來實現。"訴訟誠信信息管理卡或訴訟誠信信息管理軟件"設置訴訟當事人、執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中介機構、義務協助單位等六大類主體的具體訴訟失信行為情形。案件中的相關主體若出現某訴訟失信行為,由信息采集員在"訴訟誠信信息管理卡"中的對應情形中予以記載確認。另對當事人涉及誠信被判決敗訴信息、被刑事處罰信息(未成年人除外)一并征集。

 

4、訴訟失信信息公示機制。失信信息公示方式:(1)通過相關媒體公示;(2)建立查詢平臺公示;(3)實行新聞發布公示;(4)借助信息共享單位聯動公示。

 

5、訴訟信用信息對接共享機制。實現與社會信用監管部門、金融、工商、城建、商務、國土、出入境等職能部門的信用管理信息全面對接,使訴訟誠信信息成為有關部門、行業和地方管理部門信用信息采集、整合與應用的重要來源或依據。

 

6、訴訟信用信息多元應用機制。對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失信行為,除通過司法懲戒外,注重借力聯動懲戒即與金融機構、經貿委、工商局、國土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司法局、民政局、律師協會等簽訂失信協作懲戒文件,同時與金融機構、公安、工商、國土、建設、司法、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強化失信懲戒。

 

7、訴訟信用信息異議和消除機制。訴訟參與人對采集的失信信息如有異議,可以通過提出異議申請的方式解決,征信辦要求重新進行調查并回復。對失信訴訟參與人實行懲戒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對征集的失信信息的設置一定的保存期: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失信信息保存期為3年;訴訟當事人因失信導致敗訴的信息或局部執行法院裁判的信息保存期為5年。

 

(二)法院司法誠信建設。

 

1、司法誠信的內涵。

 

司法誠信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有兩個層面的理解,客觀方面,它是法律和司法實踐自身的要求,主觀層面,它又是當事人及社會對法官、對司法審判活動的主觀評價。本文認為,司法誠信應體現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恪守職業道德,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制裁違法失信者,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一種能力。這種能力一旦獲得了社會的認可和評價,即體現為"誠信"。 誠信對司法的重要意義由司法活動的性質決定,人們之所以委托司法機關裁決糾紛并信任其決斷,就是因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誠信與公正,是里表關系,誠信是公正的應有之義。人民法院誠信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礎。

 

法官只有做到誠實守信,才能取信于案件當事人、取信于民眾。對一個案件的當事人來說,他們對司法及法律的評價,取決于法官是否公正地處理與其息息相關的案件。可以想象,一個通過行賄拉關系獲得對自己有利判決的當事人,是不可能對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產生堅定的信念,更不必說對明顯不公而又無可奈何的另一方當事人了。可怕的是,人們一旦對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無望的。因此必須加強法院法官的司法誠信建設。

 

2、司法誠信文化屬性。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是高屋建瓴的思想方式,也是一種文化。誠信的文化屬性,從誠信行為主體的角度看,誠信有三個層次:道德自律、制度約束和文化自覺。這三者既是獨立顯現的,又是相互融合的。現代社會,誠信已成為社會規范和個人品德。因此,《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將"明理誠信"作為道德建設的重點。事實上,把誠信看作是道德標準,就是將誠信作為人的自我修養和追求的一種精神境界,是自我實現的道德人格,道德對于誠信的約束是一種自我約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往往根據成本收益原則來做出選擇,如果人們從不誠信行為中得到的好處大于他為此付出的成本或代價,他就可能放棄誠信。失信背德可能會遭受輿論的譴責和良心的詰問,但是不會受到任何外在的懲罰和損失。這樣一來,行為主體可能會拋開道德原則,以失信的方式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外在的制度化或契約化的誠信約束機制。有什么樣的制度安排,就有什么樣的行為。正因為我們有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使得守信者獲益,失信者受損,才會有誠信行為的普遍化,這樣一來,誠信就成為一種制度行為,一種他律的行為。制度化誠信強調的是對誠信的規范與監督,違反道德而失信于人,可能會遭受輿論的譴責和良心的詰問,而違反制度而失于法規,則會受到法律規章的禁止和懲罰。而任何法規制度都不可能制定得詳盡完備,沒有遺漏。因此,誠信需要內在自律和外在約束有機地結合起來,才有助于使得誠信作為人們共同認可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成為人們的共同信仰和追求,形成一種誠信文化。誠信文化的形成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產生著約束作用,這種約束是一種文化的自覺,并且具有長期的有效性。因此說,只有讓誠信理念融入文化之中,誠信才能真正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實現誠信的文化自覺是誠信建設的最高目標和境界。

 

法院司法誠信是社會誠信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具有誠信的文化屬性。法官誠信同樣具有三個層次:道德自律、制度約束和文化自覺。在司法誠信建設過程中應注重加強法官誠信理念的培育、司法誠信制度建設、司法行為規范化建設、司法誠信物質化建設,同時大力進行司法誠信的宣傳與調研,形成濃厚的司法誠信文化建設氛圍,將司法誠信文化作為法院文化建設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

 

3、司法誠信建設的基本架構。

 

1)宗旨信念教育建設: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司法核心價值觀教育、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群眾觀點"再教育、法官職業道德教育等。(2)司法能力建設:一是加強法學理論和社會知識儲備,具體措施包括實行干警自學和組織培訓相結合、加強圖書室閱覽室建設、建立多媒體工作室、開辦法官夜校、舉辦法官論壇、聘請專家授課、組織優秀調研成果評選活動。二是加強審判技能歷練。建立健全庭審評查和法律文書評查機制、進一步完善青年法官導師制度、開展庭審和法律文書制作競賽活動、開展審判輔助技能競賽、加強審判管理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等。(3)規范、廉潔司法建設:一是開展關于規范司法行為及廉潔司法相關制度的再學習,二是加強審判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建設,三是建立司法行為信息化管控體系,四是深入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五是實行法院公正廉潔聲明和法官誠信司法承諾制度。(4)司法公開建設:主要措施包括全面深入落實最高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渠道,創新司法公開的方式;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司法聯絡工作機制;深入開展巡回審判工作。(5)法院誠信文化建設:主要開展加強誠信理念的培育、加強訴訟信用制度建設、加強法院誠信文化建設的宣傳報道、加強法院誠信物質文化建設,物化各種誠信理念和誠信建設成果。

 

(三)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誠信社會的最大特點是對違背誠信行為進行及時與適當的制裁,從而使違背誠信所付出的代價要大于守信的成本。建立以司法公正為核心的司法信用體系,是建立司法公信的前提條件,而司法公信又是我國誠信體系中的最基礎環節。當前我國社會誠信缺失問題較為突出,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的作用,社會誠信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規范要在司法審判中得到維護和彰顯,切實加強司法信用、司法公信對社會誠信的引導、培育和保障,依靠公信的司法審判,使不誠信行為承擔必要的成本,讓恪守誠信的行為獲得應有的收益,并通過這種成本與收益關系的合理配置,對社會行為形成正確的引導和約束。

 

具體措施:一是通過司法裁判維護守信、嚴懲失信,捍衛社會誠信的底線,從而引導、示范、培育和保障社會誠信重建。司法裁判的功能不僅是定紛止爭,深層次的功能是有著對社會主導價值觀和行為模式的引導作用。加大對既定司法裁判的執行力度,建立健全規避執行的反制機制,建議修定"拒執罪"的入罪門檻;嚴厲打擊虛假訴訟,二是以司法建議、調研報告、典型案例等載體間接參與社會信用建設,協助促進有關單位和部門完善其內部管理機制。三是在司法活動中注重加強與社會力量的聯動司法,直接參與社會誠信建設。司法活動中注重與相關部門建立司法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社會信用信息監管部門、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信用信息相互對接,建立健全失信聯動懲戒協作機制,如制定聯動懲戒文件、建立失信懲戒聯席會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