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司法公開應注重“四個把握”
作者:李勇 發布時間:2013-12-20 瀏覽次數:1142
司法公開已成為我國現代司法的重要特征,其公開的對象有兩個,即案件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司法公開以促進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為價值取向。但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司法公開的認識不夠全面和深入,現行立法對司法公開的規定較為粗陋,如在某些方面公開的不夠,在某些方面則限制的不夠。為實現司法公開的價值目標,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本人認為應注重做好“四個把握”。
一是把握好公開的范圍。司法公開包括審判公開與審務公開。審判公開指審判過程要公開、審判結果要公開、審判理由要公開。審判過程公開是指除僅有的例外情況外,審判過程中的所有程序都是對公眾公開的,大家可以有目共睹。審判結果公開是指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其最終的裁判結果要公開宣告,公之于眾。審判理由公開是指在公開審判結果的同時,必須公開裁判的理由。裁判理由包括證據分析判斷理由、案件事實認定理由、適用法律依據、運用的法理事理及論證推理過程等。審判公開,就其本身而言不進行選擇性公開,除法定例外情況外,所有案件都應以平等方式或條件對外公開,不能外加條件限制性或選擇性地公開。
審務公開類似于政務公開,其對象主要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其作用主要在于體現法院整體的公開、透明,以消弭司法神秘感,拉近與人民群眾的距離,提高司法的親和力。審務公開包括司法規則公開、法院情況公開、司法監督公開。廣義的司法規則包括司法工作流程及其相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高中級法院出臺的指導性意見或會議紀要等。法院情況指人民法院基本情況、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機構部門及其職能、人員狀況、重要審判工作會議、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報告、重要活動部署、規范性文件、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等基本信息。司法監督包括法院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監督渠道均應暢通開放。
二是把握好公開的內容。公開的內容要具有“三性”即真實性、針對性、充分性、信服性,不可或缺其一。司法公開的內容要以案件當事人、社會公眾最關心的司法信息為公開的主要內容,且內容真實有效。公開的內容既包括程序方面的也包括實體方面的,如審理活動和裁判活動等;既包括審判方面的也包括審務方面的,如審判活動和法院情況等。所謂公開的“充分性”是指對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司法信息,要最大限度地公開告知,明白無誤地讓其知曉、解惑,如裁判理由等信息。當前司法實踐中,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司法信息主要有:案件承辦法官及其聯系方式、審判執行的程序流程和進度、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證據材料、法官認定證據和事實理由、法官裁判的依據和理由、常用的司法規則、違反訴訟義務、法律義務的法律后果等。
三是把握好公開的方式。公開方式和途徑的選擇應堅持以案件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樂于接受的、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能最大限度獲取司法信息方式為原則。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社會主體多元,加之被公開的內容特性各異,故公開的方式應是多樣的。審判活動過程公開應現場式和準現場式的公開方式為主,如庭審現場旁聽、現場電視直播、網絡直播等;裁判結果及理由公開應以書面文字方式公開為主,以裁判文書為載體公開裁判理由,而裁判文書自身的公開,應以電子網絡為主要公開載體;審判執行流程和序時進度公開,現階段應以傳統書面告知的方式為主,以電子數據查詢方式為輔;審務信息的公開,以電子數據查詢方式、公告為主,以傳統書面文字公示為輔。
四是把握好公開的效果。公開的目的是促進司法公正,增進司法的親和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司法公開應以人民群眾滿意與否為公開的價值取向,不能為公開而公開。公開的方式可以多樣,但且不可為了創新公開方式而形成公開亂象。司法公開的首要任務是讓人民群眾知道怎么打官司,讓老百姓打官司便捷高效,少跑路、少花錢、少耽誤時間。司法公開的宗旨是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法庭的透明、審判的陽光、法官的正義、司法的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司法參與權、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司法公開的效果如何?其檢驗的根本標準即是否實現了司法公開的任務和宗旨。要讓人民群眾發出真正正義的心聲——正義不僅實現了,而且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了。司法公開效果好,人民群眾滿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定然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