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中法院出臺《關于執行實施案件分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見》,打破執行案件“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傳統做法,對執行實施權進行科學分解,切實化解“執行難”,全面提升執行績效。

 

科學分段分工。根據執行內容,將執行實施權劃分為執行啟動、財產查控、財產處分、結案審查四項權能,分別由執行接待組、財產查控組、執行研判組、財產處置組行使。各組人員不得兼任,互相監督,分權制衡。

 

明確工作標準。配齊工作人員,各執行組根據工作任務繁重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執行員和書記員,確保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明確各階段的時限要求,包括總時限和具體環節的時限要求,防止辦案拖沓。細化工作職責,確保組員各司其職,有效提高辦案質效。

 

加強流程管理。各執行組組長負責案件流程中的全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各階段爭議,不能解決的提交局長商定或提交局務會討論決定。在執行各階段對當事人提出的各類申請,由各階段承辦人審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構建監督機制。成立由執行局局長任組長的執行監督組,負責對各階段的執行工作進行督辦、催辦,并接待當事人信訪,反饋信訪處理意見。通過軟件管理和專人監督,把握執行工作進度和流轉時間等關鍵節點,促進執行流程中各個工作環節的高效、無縫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