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法院發布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作者:張羽馨 發布時間:2013-12-16 瀏覽次數:1154
為了體現全省法院嚴厲打擊環境犯罪,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和力度,11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從2012年以來審理的案件中,選取10件環境保護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現從中精選部分有教育警示意義的案例予以刊登。
公益訴訟維護生態環境
無錫動物園、太湖歡樂園是由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承建的市重點生態環境工程和“為民辦實事”項目。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景區管委會未經批準改變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設成為觀光電梯和消防水池。中華環保聯合會為此提起訴訟。
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景區管委會改變林地用途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考慮到消防水池和觀光電梯同時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是歡樂園的必要組成部分,涉及較大的社會公共利益,如直接恢復原狀,可能造成對社會資源的浪費。最終法院綜合多種因素,判決濱湖區楊灣地塊補植方案為本案恢復林地的最終方案。景區管委會在楊灣地塊投入近80萬元,開墾種植7000平方米的城市綠地,法院全場參與監督和驗收,并監督景區管委會進行樹木的缺陷期養護。
點評:本案是一起在全省影響較大的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建設工程未經批準占用并改變林地用途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無法量化評估由于樹木面積減少導致的生態損害賠償數額,而原地恢復原狀可能會造成較大社會財富浪費,法院可以判決建設單位通過異地補植的方式來恢復生態容量。
省環保廳申請行政處罰強制執行
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經省環境保護廳批準后開工建設,后在未經環保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即投入運營,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去年12月5日,省環境保護廳經巡查發現后,對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作出了罰款25萬元、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向國家環境保護部申請復議,今年4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部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省環境保護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7月17日,省環境保護廳向城東污水處理廠進行了催告。在發出催告通知后該廠仍未主動履行,省環境保護廳遂向南京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南京中院審查認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處罰內容具體明確,處罰行為作出的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支持。
點評:污水處理廠工程未經環保竣工驗收便投入使用,且拒不履行環保廳的行政處罰。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法院應依法強化執行力度,確保合法作出的行政管理決定得到有效落實,在環境保護方面有所作為。
監管失職知法犯法
明知企業排污違反規定,相關部門領導睜一眼閉一眼,監管失職,最終將自己送上了審判臺。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鎮江新區境內的江蘇太白集團有限公司、鎮江高鵬藥業有限公司以及鎮江新區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單位,違反固體有害廢物的管理和處置規定,先后多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有害廢物--酸渣、廢酸水、酸焦油等非法傾倒在廢棄的仲家宕口內。時任新區環保分局局長的道路、鎮江市固體有害廢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副局長徐耀平、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張寶林等4人,發現環境違法行為以后,未按規定對固體有害廢物進行清理、取樣化驗,未采取措施制止偷倒行為;對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固體有害廢物的產生量、處置量、處理去向等檢查不到位;對企業試生產期滿后未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違法生產不予以監督和查處,導致仲家宕口及周邊環境被嚴重污染。
鎮江中院審理后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道路、張寶林有期徒刑8年和2年。開發區法院一審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以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點評: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應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