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嚴打環保犯罪 量刑起點提高到1年
作者:李紹富 發布時間:2013-12-16 瀏覽次數:1133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變化,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昨日,江蘇省高院和省檢察院聯合公布了《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對資源環境領域案件實施“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環境污染犯罪起點量刑提高到一年,并對單位犯罪情形認定,以及環保領域的受賄瀆職都做了相關規定。
權威發布
1環保案件從快辦理,量刑起點提高到1年
據江蘇省高院副院長李玉生介紹,這次《意見》為了體現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環境污染犯罪的量刑起點規定為一年,除非情節很輕微,才可判處拘役。而對適合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點量刑定為4年。
同時,《意見》還規定,對環境污染犯罪,審慎適用緩刑,而對判處緩刑的,同時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獲刑的人在緩刑期間,從事與排污有關的工作。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優先辦理,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的犯罪案件,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快捕快訴,法院應當依法快審、快結,增強打擊犯罪的震懾力。
2單位犯罪加大罰金處罰 讓其不敢再犯
李玉生稱,環境污染犯罪,其中不少是單位犯罪,針對這種情況,此次《意見》專門對單位犯罪的行為認定和處罰做出了規定。只要是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的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都會被認定為單位犯罪。
而對單位犯罪,要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防止其再犯可能。
3嚴懲瀆職犯罪
這次《意見》還規定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嚴肅查辦嚴重環境污染案件和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案件,以及在環境保護監管執法過程中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加強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立案監督,切實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加強對污染環境刑事審判監督。
新舉措
1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
由于資源環境案件法律關系復雜,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互獨立的行政、刑事和民事審判程序的不協調,有可能會產生沖突而直接影響資源環境案件裁判的公正和效率。為此,《意見》還規定,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工作。
李玉生解釋稱,“三審合一”具體是指將涉及資源環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統一交由行政審判庭設立的環境保護合議庭或專門設立的環境保護審判庭負責審理,防止不同審判程序之間產生裁判沖突。
2探索設立環保公益基金 建立環保恢復性司法機制
隨著人們對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公益性的環保機構越來越多,提起的環境污染訴訟也越來越多。此次《意見》在制訂過程中,也注意到了這種情況,除了規定檢察機關對環境污染的案件,要督促或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并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
同時還規定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防止環境污染損害的進一步擴散,以及環境保護恢復性司法機制。簡單地說就是在判決相關案件時,還可以判處恢復或修復環境責任,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案件披露
環保領域職務犯罪 9成涉及受賄或瀆職
從這組數據可以看出,近9成環保領域職務犯罪案,涉及受賄或瀆職。而最典型的是南通市原環保局局長陸伯新,他2008年至2012年,利用擔任南通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在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行為評價、環境污染事故查處、項目排污指標調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有關企業負責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33萬元,獲刑12年,并被沒收財產50萬元。
另據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劍虹介紹,連續幾年來,環保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 而不作為成為了撈錢的方式。瀆職行為集中在日常監管環節、行政審批環節、行政處罰環節和專項資金補貼領域四大塊,具體表現在監管人員收受賄賂,對企業排污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篡改、偽造檢查報告,收受賄賂后,降低或變相降低審批條件,以罰代管,故意減輕處罰,濫用職權,不履行審核職責等。陳劍虹還稱,一些環保公司甚至通過行賄造成行業壟斷。蘇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多次向蘇州市及所在轄區環保局有關人員行賄,總額近千萬元,壟斷了當地的環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