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1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兩院”《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其中不少創新舉措,為從司法角度保護資源環境增添“利器”。

  據省法院副院長李玉生介紹,為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兩院”《意見》對如何正確定罪量刑進行了規范。比如,對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意見》明確,均應按照是否超過江蘇省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來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污染環境情形”。

  《意見》規范了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構成污染環境罪,量刑起點為一年,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1至6個月的,可判處拘役;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4年。《意見》要求,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快捕快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快審、快結,增強打擊犯罪的震懾力。《意見》還明確,對污染環境犯罪審慎適用緩刑。

  省法院此次還專門出臺意見,在全省范圍內對涉及資源環境案件確立“三審合一”和集中審判的審判模式。“三審合一”是指將涉及資源環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統一交由行政審判庭設立的環境保護合議庭或專門設立的環境保護審判庭負責審理。省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朱建新解釋,通過“三審合一”,可將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集中到一個審判部門進行審理,有效提升資源環境案件審判的專業化水準,有助于形成資源環境司法保護合力。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選定的轄區內的1至3家基層人民法院在行政庭設立環保合議庭,有條件的地方爭取設立環保審判庭,專門審理資源環境案件,這就是“集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