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快捕快訴,法院快審、快結,增強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震懾力。”今天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兩家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兩院”意見》)。

  12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新聞發布會現場。

  《“兩院”意見》要求發揮刑事司法職能,嚴打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兩院”意見》對“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的“嚴重”二字進行了界定,要求準確把握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明文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量刑起點為一年,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1-6個月之間的,可以判處拘役;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出臺了《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意見》。(以下簡稱《“三審合一”意見》)據悉,《“三審合一”意見》要求科學謀劃,確立“三審合一”集中審判工作方式,明確了集中審判案件的范圍,還涉及到專家證人和人民陪審員制度、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資源環境恢復性司法機制等方面的建設模式。據悉,《“三審合一”意見》將從本月21日起施行。

  發布會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還就新出臺的《意見》回答了記者和網友提問。

  記者提問1:兩院《意見》在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方面有哪些具體內容?有哪些創新舉措?

  答: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是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制度,此次《意見》對《民事訴訟法》第55條予以了具體化,通過四項機制保障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實際效果,使紙面上的法變成現實中的法。

  一是規定了檢察機關督促起訴、支持起訴機制。檢察機關雖然不以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身份出現,但在公益訴訟中,可以通過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方式,督促或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彌補公益訴訟原告調查取證能力不足,保障公益訴訟的效果。

  二是規定了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環境污染具有損害的持續性和不可逆轉性,如果不及時禁止侵權人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將會對生態環境造成進一步的破壞。為此《意見》第31條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分三種情形對環境污染訴訟中的行為保全制度作了具體規定,防止環境污染損害的進一步擴散。

  三是規定了環境保護恢復性司法機制。對于環境污染案件,除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責任外,還可以判處恢復或修復環境責任,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無錫濱湖法院審理的蠡湖景區生態破壞案中,判決在異地補植4500平方米林木,是全國首例判決異地補植方式恢復生態平衡的案件,損害賠償的方式從原地恢復的傳統模式到異地恢復的靈活模式,注重恢復環境的生態容量,達到整體生態平衡。

  四是規定探索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公益訴訟的有效開展需要經費的保障,為此《意見》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與環保機關、財政部門等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公益基金的經費來源包括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等,公益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門用于支持環保公益行動和環保事業的發展。

  記者提問2:環境污染行為往往是企業行為,請問意見在對單位犯罪方面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目前很多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往往是企業、工廠等單位所為,此次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單位構成污染環境罪的處斷原則,我們制定的意見在兩高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了認定單位構成環境污染罪的范圍及標準,即:為了單位利益,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

  (一)由單位決策機構決定的;

  (二)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事先同意的;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明知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的。

  并且我們在意見中對兩高《解釋》第六條中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了界定,既包括直接從事排污工作的人員,也包括對排污工作負有決定、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等。

  同時要求要充分發揮罰金刑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罰、預防功能。禁止以罰代刑,以財產刑代替主刑的適用。特別是針對單位犯罪,要加大對單位罰金刑的處罰力度,防止其再犯可能。

  網友提問1:對審理污染環境罪在事實證據的認定方面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往往存在著取證難、鑒定難的諸多問題,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兩高司法解釋對污染環境罪中的鑒定問題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規定,我們《意見》在兩高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對鑒定及事實證據的認定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如我們在意見中要求:辦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標準。認定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排污行為、危害后果以及因果關系等,必要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并結合相應的專業知識等綜合審查判斷。又如針對案件中的鑒定問題,我們在意見中要求:對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的,可以指派、聘請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應當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一案一認可后,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網友提問2:涉及資源環境案件的“三審合一”指的是什么?

  答:由于資源環境案件法律關系復雜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互獨立的行政、刑事和民事審判程序的不協調,有可能會產生沖突而直接影響資源環境案件裁判的公正和效率。為此,很有必要推進資源環境案件的“三審合一”工作。“三審合一”具體是指將涉及資源環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統一交由行政審判庭設立的環境保護合議庭或專門設立的環境保護審判庭負責審理。通過“三審合一”,可以將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集中到一個審判部門進行審理,防止不同審判程序之間產生裁判沖突。通過推進“三審合一”,可以有效提升資源環境案件審判的專業化審判,也有助于形成資源環境司法保護合力,提升司法保障效果。另外,將此類案件的審理歸口到行政審判庭,也是為了加強現有的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的溝通聯絡機制,共同推進資源環境法律保護。

  網友提問3:涉及資源環境案件的“集中審判”具體指的是什么?

  答:從全省近幾年資源環境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資源環境案件數量總量較少,過少的案件數量不利于積累審判經驗、統一審判標準和鍛煉審判隊伍。為此,省法院決定對資源環境案件實施相對集中管轄的集中審判模式,要求每個中級人民法院選擇審判力量較強、案件數量相對較多、具有一定資源環境案件審判經驗的1-3家基層人民法院承擔資源環境案件的審判工作,以保證受案法院能夠受理相對較多的案件,迅速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積累資源環境案件的審理經驗,統一司法裁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