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變化,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成為社會大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強化生態文明建設體系中的司法保護環節,已經刻不容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玉生今天在江蘇高院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發布會上通報了江蘇兩院制定的《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江蘇高院《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意見》兩個文件,掀開江蘇資源環境“大司法保護”新篇章。

  嚴懲環境違法瀆職腐敗

  長期以來,環保行政執法與司法脫節問題,嚴重影響環保司法杠桿功能有效發揮。《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2008年至2012年間,江蘇省環保廳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企業14455家,其中重點環境違法案件被掛牌督辦的達1821家。2012年,全省環保機關接待群眾環境污染信訪超過4萬件。

  與此成鮮明對比的是,2003年至2012年,江蘇法院審理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刑事案件26件,其中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污染環境罪定罪的僅13件。2002年至2012年11年間,全省法院受理環保行政訴訟一審案件僅為449件。

  李玉生說,依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江蘇將采取最嚴厲的環保刑事司法手段,通過發揮刑事司法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將對污染物排放標準超過“省控”指標3倍以上的,即納入刑法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情形。在量刑上,構成污染環境犯罪的起刑點為一年,并且將審慎適用緩刑;對判處緩刑的,將通過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活動。

  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劍虹介紹,2009年,全省立案查辦環保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僅涉及6人,到2012年已上升到40人,其間先后查處南通市環保局長陸伯新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監管企業133萬元案;蘇州某環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榮為壟斷環保工程行賄環保局人員近1000萬元犯罪案;海門市環保局環境監測中隊長施偉斌敷衍群眾舉報,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4年時間企業超標廢水直排長江案等典型案例。

  “從案發情況看,環保領域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日常監管、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以及專項資金補貼環節,其中87.9%的案件存在收受賄賂或徇私現象。在近4年里,江蘇檢察機關查辦此類案件114人,縣處級干部要案8人。權錢交易普遍,失職瀆職比較嚴重。”陳劍虹說。

  據介紹,針對群眾舉報的犯罪線索,省檢察院向社會承諾,在30日內開展調查核實,3個月內將結果答復舉報人。基層檢察機關必須在環境污染事故第一時間層報省院,第一時間介入調查。比如鹽城水污染事件、鎮江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南京秦淮紙業水污染等事件后,檢察機關迅速查清相關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為,依法追究了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此外,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江蘇檢察機關在徹查環境污染背后的瀆職犯罪時,還認真分析該行業環境污染事故及瀆職犯罪發生的深層原因。為從源頭上預防瀆職犯罪,省檢察院3年內向省環保廳發出兩次檢察建議。省環保廳積極響應,出臺一系列舉措,取得了良好的預防效果。

  做強專業審判排除干預

  李玉生介紹,從2013年12月21日起,江蘇全省法院將開展資源環境案件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統一由環保合議庭或審判庭“三審合一”專業化審判,將環境資源案件由部分基層法院集中管轄,進一步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的司法保障功能。

  據江蘇高院“三審合一”若干意見的規定,凡是訴政府、環保部門、水利部門、海洋漁業部門等亂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涉及刑法中與污染、破壞環境有關的部分犯罪案件,以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各類環境污染侵權民事糾紛案件,都將納入“三審合一”機制。

  若干意見細化了民事公益訴訟、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恢復性司法等前沿問題,并強調,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要求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司法手段改善、減輕或者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以判令侵權人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的方式,代替單純物質損害賠償,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江蘇近幾年資源環境案件數量總量較少,過少的案件數量不利于積累審判經驗、統一審判標準和鍛煉審判隊伍。為此,江蘇高院決定對資源環境案件實施相對集中管轄的集中審判模式,要求每個中級人民法院選擇審判力量較強、案件數量相對較多、具有一定資源環境案件審判經驗的1至3家基層人民法院,承擔資源環境案件的審判工作,以保證受案法院能夠受理相對較多的案件,迅速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積累資源環境案件的審理經驗,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記者了解到,自2008年5月無錫中院在全國率先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以來,江蘇環保審判機制改革逐步顯現。其中溧陽法院成立了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徐州在新沂等3個區縣基層法院集中進行資源環境案件審理。近期,常州中院已獲批準由民四庭專門審理環境資源保護案件,宿遷中院成立“生態保護庭”已進入審批環節,泰州中院和部分基層法院成立了環保合議庭或審判庭。

  江蘇高院行政庭副庭長朱建新分析說,環保案件僅“個案處理”而缺少司法效應延伸的現狀將徹底改觀。

  據悉,江蘇還將探索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將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納入公共性環保專用基金,用于環保公益行動和環保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