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判“官告民”環保公益訴訟案
作者:丁國鋒 金國芬 戴琳 發布時間:2013-12-16 瀏覽次數:1186
煤焦油廢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11類精(蒸)餾殘渣類危險廢物,含有高濃度的酚類物質,污染物濃度高、成分復雜,且有大量有機化合物,屬于較難處理的工業廢水
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訴3名自然人和兩家企業水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對已被判處刑罰的被告王文峰、馬正勇判處承擔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589940元,扣除已賠償、繳納的6萬元后,余款529940元于案件生效后,交法院轉至無錫市環保公益金專項賬戶,用于支付涉案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方案編制費用和污染治理費用;判決被告刁勝先、江陰市高宏貿易有限公司、江陰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了解,這是江蘇首個在污染肇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后,以環保局為公益訴訟主體的“官告民”環境污染民事案件。
2012年12月26日21時許,王文峰、馬正勇將30.24噸未經處理的煤焦油分離廢液,直接傾倒至江陰市馮涇河北支浜內,致使馮涇河水體大面積污染破壞。二人因此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和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2013年8月5日,江陰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訴被告王文峰、馬正勇水污染責任糾紛一案。受理后,法院依法追加了刁勝先、江陰市高宏貿易有限公司、江陰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江陰市環保局訴稱:2012年12月25日,刁勝先委托王文峰處理其經營中產生的煤焦油分離廢液,約定處理價格為每噸180元。12月26日下午,王文峰租用馬正勇駕駛的危險品車輛(該車系城郊化工公司所有,掛靠在江陰市騰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至江陰市周莊鎮華宏村何家巷,從刁勝先經營的罐體內裝載了30.24噸煤焦油分離廢液。當天21時許,王文峰、馬正勇將廢液傾倒到河道內,致使馮涇河水體大面積污染破壞。
事發后,環保部門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委托江蘇省環科院編制應急處置方案,并依據方案委托當地綜合污水處理公司和水利部門調水處理,共產生治理等費用689176元。要求被告賠償治理費用,并承擔案例律師費和訴訟費。審理期間,環保局最終主張被告承擔應急處置方案編制費8萬元、治理費用509940元。
江陰市環保局認為,作為地方環保主管部門,環保局有職責、義務保護環境,對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恢復生態環境,是法律所賦予的職責、義務,其對被告污染環境資源所造成的損失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
兩名被判處刑罰的被告則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訴請無異議。不過,被告王文峰辯稱其已受到刑事處罰,無賠償能力。被告馬正勇則辯稱,只聽王文峰說廢液沒有問題,雖有過錯但責任不嚴重,且已在刑事案件中繳納罰金1萬元,并主動賠償了5萬元,沒有能力再賠償損失。
被告刁勝先、高宏貿易公司則辯稱,江陰環保局不具有民事訴訟的職能,不是環境損害的直接受害人,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所造成的損失因由損害人承擔行政責任進行補償,而非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城郊化工公司則辯稱,該公司不是涉案污染事故的加害人,也沒有與加害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不應該成為本案被告,請求駁回原告要求他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煤焦油廢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11類精(蒸)餾殘渣類危險廢物,含有高濃度的酚類物質,污染物濃度高、成分復雜,且有大量有機化合物,屬于較難處理的工業廢水。
法院針對被告辯解的焦點認為,關于環保局的主體資格問題,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負有環境保護的政府職能部門,據此有權主張危害生態、生活環境的環境侵權責任,挽回環境侵權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在當前環境污染形勢嚴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嚴厲打擊一切破壞環境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綜上,江陰環保局的訴訟主體適格。
就涉案侵權責任的主體范圍以及責任的承擔問題,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王文峰和馬正勇共同實施了污染環境行為并造成了污染后果,應對造成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刁勝先是危險廢物煤焦油分離廢液的非法經營者,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報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同意轉移廢料,且直接委托不具有固廢處理資質的王文峰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與此后王文峰、馬正勇的污染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屬于侵權責任法所指的“污染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被告企業將罐體出租給刁勝先非法經營煤焦油,給刁勝先違法經營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使得國家對危險廢物失去監管和控制,為之后污染行為的發生提供了便利,故高宏貿易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城郊化工公司作為槽罐車實際所有人和控制人,未履行管理、監管、查驗、申報義務,而將油罐車借給王文峰個人使用,且對裝運物品未進行嚴格審查,客觀上為涉案水污染事故的發生提供了便利,故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審判長、江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浦崢認為,環境污染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判決污染物產生者、運輸者以及傾倒者均承擔法律責任,體現了對污染環境者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同時也警示:凡是與環境污染行為相關的各方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彰顯對生態環境的特殊保護。
《法制日報》記者還了解到,根據2012年12月出臺的《無錫市環保公益金管理辦法》,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無錫市環保公益金專項賬戶,以通過多種途徑籌集環保公益金,修復生態環境。其中規定,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環境損害賠償金、侵害環境案件刑事被告人自愿繳納的環保公益金、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環境致害人自愿捐贈的公益金都納入公益金來源。
說“法” 環保部門應大膽主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在各種污染日益嚴重的今天,除了通過刑事手段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犯罪,還要通過民事訴訟向污染環境者索賠。唯有從刑事和經濟兩個方面入手,方能打掉一些人的僥幸心理。
通過刑事手段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從刑法到“兩高”司法解釋,均對此作出了明確而細致的規定,各地司法機關也頻出重拳。倒是在民事索賠方面,尚需進一步推進。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了公益訴訟的主體,為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在這一背景下,各地環保部門不僅需要嚴格環境執法,更應大膽、主動對污染環境的肇事者提起公益訴訟,向其索賠。之所以強調環保部門應主動承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責任,一方面在于環保部門在執法辦案中能掌握到最直接、最充分的證據;另一方面則是環境問題的專業性,需要環保部門積極作為。 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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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6日,云南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昆明市環境保護局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出庭,狀告兩家養豬企業污染環境,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同時賠償為治理水污染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暫計417.21萬元,為處理水污染事故所產生的專項應急環境監測費和污染治理成本評估費用15.5萬余元。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污染環境的兩家企業被判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并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為治理污染發生的費用417.21萬元人民幣,支付因此次訴訟產生的環境污染評估費13.252萬元人民幣。法院駁回昆明市環保局要求被告賠償因該事故產生的環境監測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