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4日下午,經過前期兩次開庭審理,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江陰市環境保護局訴被告王文峰、馬正勇、刁勝先、江陰市高宏貿易有限公司、江陰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決被告王文峰、馬正勇賠償本次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58萬余元,被告刁勝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是江陰法院審結的首起環保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民事訴訟法修訂實施和“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無錫地區首例環保公益訴訟案件。

  緣起:煤焦油入河引發大面積污染

  2012年12月26日21時許,王文峰、馬正勇拉開閥門、支好管子,將30余噸煤焦油分離廢液直接排放至江陰市峭岐皋岸村馮涇河北支浜內,由此引發了兩起涉及環境保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刁勝先自2010年起向高宏公司租用了四只罐體經營煤焦油生意。江陰市關于類似煤焦油分離廢液的危險廢物處置相關規定,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經江陰市環保局審批同意后,指定由江陰固廢處理中心焚燒處理,處理費用為每噸2500元。

  2012年12月25日,因王文峰謊稱其在污水處理廠有關系,可以獲得便宜的處理價格,刁勝先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便將經營中產生的煤焦油廢液委托給王文峰處理,約定處理價格為每噸180元。之后,王文峰以拖油為名向城郊公司借用了該公司裝運危化品的槽罐車。

  12月26日下午,城郊公司駕駛員馬正勇駕駛了公司危化品運輸槽罐車,在王文峰指引下,從刁勝先處裝載了30.24噸煤焦油分離廢液,后開至王文峰事先踩點確定的傾倒地點。當晚,王文峰與馬正勇趁無人之際,將廢液直接傾倒至北支浜內,導致河內附近水體大面積污染。

  次日上午,江陰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對馮涇河及馮涇河北支浜的河水進行抽樣檢測。由于煤焦油廢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11類精(蒸)餾殘渣類危險廢物,含有高濃度的酚類物質,污染物濃度高、成分復雜。環保部門及時啟動應急處置,委托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應急處置方案。

  根據方案,環保局組織人員在北支浜筑壩截留,指派有污水處理資質的污水處理公司處理污水,同時有資質處理固體廢物的江陰固廢處理中心向水中投放了2.5噸活性炭以吸附污染物,并對河流受污染的底泥進行焚燒處理。同時,環保局還聯系水利部門,于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1日連續對馮涇河進行調水稀釋。

  經過一系列迅速有效的治理措施,北支浜的污染情況很快緩解,水質得以恢復。此次污染治理費用,經過庭審確認為58萬余元。

  針對目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嚴峻形勢,為更好地保護公眾的環境權益,國內部分地區通過制定地方規范性文件和司法實踐,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有效拓展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范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其中行政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其天然優勢。

  “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保局作為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保護當地生態、生活環境、預防環境污染、治理已被污染的環境責無旁貸。同時,環保局也最有能力和條件,能在短時間內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和恢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博士生導師汪勁認為。

  本案中,環保局在污染治理方面的優勢得到了充分體現。

  追責:有關各方均承擔法律責任

  在該案審結之前,王文峰、馬正勇已被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10月10日,江陰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文峰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馬正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此案也被稱為江陰環境污染事件入刑“第一案”,打擊污染環境行為的力度之大,在當地引起不小的反響。

  不僅如此,這樣的力度也在此次水污染事件各相關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確認中得到了體現。

  最初提起訴訟之時,原告江陰市環保局僅要求王文峰、馬正勇賠償此次北支浜污染的治理費用。10月8日,江陰法院首次開庭審理該案,審理中,刁勝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為共同被告,被要求共同承擔此次污染的治理費用。

  庭審中,刁勝先辯稱,破壞環境者是王文峰和馬正勇,自己的行為有過錯,但不會直接導致環境損害后果的發生。高宏公司稱,公司只是出租罐體,并不是危險廢物的提供者、制造者,且出租罐體的行為與王文峰、馬正勇污染環境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城郊公司則認為,污染源來自刁勝先租用的罐體,與該公司無關,馬正勇駕駛的車輛依法取得了危險品經營許可,可以承運危險品。三被告方均認為己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更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此三方的責任承擔問題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一度分歧很大,經過合議庭多次評議并提交審委會討論,最終法院認為,刁勝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均應對王文峰、馬正勇應承擔款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刁勝先是危險廢物的非法經營者,他沒有根據規定的流程處理危險廢物,而是直接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王文峰處理,這個行為與此后王文峰、馬正勇的污染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也屬于污染者。”該案審判長、江陰法院民一庭庭長浦崢這樣解釋,“而高宏公司為刁勝先違法經營危險廢物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使國家對危險廢物失去監管,城郊公司將裝運危化品的槽罐車借給王文峰使用,且未對裝運物品進行嚴格審查,這些都為涉案水污染事故的發生提供了便利。

  “與一般民事侵權相比較,環境污染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兩者在舉證責任和歸責原則上都有區別。本案一審判決污染物產生者、運輸者以及傾倒者均承擔法律責任,就體現了對污染環境者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同時本案判決也起到一個警示作用,凡是與環境污染行為相關的各方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彰顯對生態環境的特殊保護。”浦崢說。

  賠付:賠償金將入環保公益金賬戶

  該案中,賠償金的去向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根據法院判決,王文峰、馬正勇承擔此次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58萬余元,扣除王文峰已賠償的1萬元、馬正勇已賠償的5萬元,二人還應賠償52萬余元。刁勝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對這筆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與一般民事案件中被告賠償金直接交予原告不同,此案中的賠償金交至法院后,將由法院轉至無錫市環保公益金專項賬戶。“該賬戶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旨在通過多種途徑籌集環保公益金,用于修復生態環境。”浦崢介紹說。

  根據無錫市環保公益金管理辦法,“多種途徑”包括:各級人民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環境損害賠償金;侵害環境案件刑事被告人自愿繳納的環保公益金;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環境致害人經法院判決或調解后,自愿捐贈的公益金。該案中,王文峰、馬正勇還應賠償的52萬余元即屬于人民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環境損害賠償金。

  “這筆賠償金交至無錫市環保公益金賬戶后,將首先用于支付涉案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方法編制費用和污染治理費用,如果還有結余,將接受賬戶統一調度,用于日后生態環境修復的支出。”浦崢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