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連帶責任債務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是這樣表述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其他在《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釋中也有連帶責任的規定,常見的有保證責任人、共同侵權人、共同債務人、合伙人之間等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連帶責任債務設立的目的是側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經常碰到被執行人為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的案件,由于缺乏與之相應的執行方面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執行實踐中如何執行做法不一,而執行效果大不一樣,筆者通過以下一個案例來探討執行中如何平衡單個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的利益,以及執行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基本方法。

 

一、連帶責任的案例

 

甲公司申請執行乙公司與丙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人民幣100萬元,乙公司為主債務人,丙公司為連帶責任人。法院在執行中同時查詢了乙公司、丙公司的銀行開戶,先對乙公司賬戶凍結了10萬元,后又扣劃了丙公司100萬元。現在對乙公司已凍結的10萬元如何處理?執行人員經過討論,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申請執行的標的已全額執行到位,應當解除對乙公司的賬戶凍結。這樣處理,既不會超標的執行,又體現了執行的高效率。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扣劃乙公司的10萬元,然后退還丙公司10萬元,理由是乙公司是承擔承擔終局責任的主債務人,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這樣處理體現了執行中債務人之間責任的公平負擔。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因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法院應以快捷、高效地實現債權人的利益為根本宗旨,但在被執行人之間,我們強調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本案中存在著終局責任的主債務人,法院執行時應當先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在未能執結案件的情形下,再執行連帶責任人的財產,體現了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的公平負擔。本案實際執行的結果也得到了連帶責任人的認同。

 

二、引起的思考及規范執行的方法

 

民事訴訟是矛盾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強制執行是矛盾糾紛中權利實現的最終方式。新修訂后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條文中,體現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地位不再完全平等,顯現出以實現債權人的確定權利為中心,以強化效率至上為基本價值取向,以強化對失信行為不寬容為基本價值追求。在執行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的案件中,法院不但要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權益,而且要考慮執行后法律關系的變化。

 

執行過程中,在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權益和執行的高效率前提下,對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要兼顧利益的平衡,而不能一味地強調效率而忽視了公平。此類案件的執行中,存在著執行順序的問題,是同時執行全部被執行人還是先執行主債務人,實踐中是由執行法官自由裁量,不可避免地造成執行的隨意性,或者無正當理由的選擇執行對象,同時也極易引發循私舞弊,滋生司法腐敗。這也是經常引起投訴,甚至信訪、上訪、暴力對抗的原因之一。特別是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制執行連帶債務人后,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人追償權的行使,當前在各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從源頭上控制新的訴訟、執行案件的產生,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是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因此,主債務人有足夠清償債務的能力時,執行法院應盡最大努力執行主債務人。

 

上述案例中,如果法院在執行乙公司時發現賬戶上已經足額凍結了100萬元時,就應當強制扣劃,而退還丙公司的執行款,理由則是乙公司是本案的終局債務人。而當主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就可以執行連帶責任人的財產,在被執行人之間保持相對的公平。

 

總之,在執行存在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人的案件中,首先要查控主債務人的財產,其次去查控連帶責任人的財產,全面分析各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后再作出執行措施。以同等條件下優先執行主債務人為原則,同時要耐心做好法律解釋工作,但絕不能不顧主債務人的履行能力,片面地追求執行效率,忽視了終局責任人履行義務對整個案件的影響,要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執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