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陰市法院對江陰市檢察院督促起訴的首例環境污染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這也是無錫地區環保領域首例被檢察機關督促起訴的環境污染案。

  2012年12月25日,王某對非法經營煤焦油的刁某謊稱自己在污水處理廠有關系,可以幫助處理廢液。26日下午,王某租用了馬某駕駛的槽罐車,到刁某的油罐內裝載了煤焦油分離廢液30余噸,并指引馬某將槽罐車開至其事先踩點確定的傾倒地點江陰市徐霞客鎮峭岐一偏僻的小河邊。當晚21時許,二人趁雨雪夜無人之際,將30余噸煤焦油分離廢液全部傾倒入該小河內,致使該河及與該河相連的一條大河大面積污染。

  江陰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及時啟動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派員深入發案地進行實地勘查調研。案發后,為防止污染擴大及消除污染,該市環保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處置費用高達數十萬元。

  由于此案處置費用由環保局財政資金先行墊付,屬于國有資產,江陰市檢察院認真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于2013年7月28日向環保局發出督促起訴意見書,督促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回先行墊付的財政資金,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8月1日,江陰市環保局向江陰市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該案于11月29日開庭審理,主犯王某、馬某除了要分別承擔先前判決確定的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九個月(緩刑一年)的刑事責任外,又被判處共同承擔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失58萬余元,被告刁某及相關企業負連帶賠償責任。